“實踐中,很多民商事案件久拖不決,給涉案企業和個人帶來巨大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等到結果就被拖死了,最高法的這一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北京市地平線律所律師胡永平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說

最高法3月2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兩個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解釋,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規定》)。

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涉產權糾紛、企業家保護案件,要進一步完善冤案錯案甄別糾正機制,做到有錯必糾、損失必賠,發現一起、糾正一起。

劉貴祥強調,破產案件的審理,一方面要加大“殭屍企業”的清理;另一方面,對暫處債務危機但非常有挽救價值的企業,要加大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的力度,挽救瀕危的企業,使它生存下來。

《決定》中嚴格限制了延期開庭審理的次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關麗答記者問時說,這體現了最高法院提升審判質效的堅定決心。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主任鍾真真在發佈會上透露,今年6月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銀行、國資委、人社部等部門將成立修改《企業破產法》的起草組。

圖據中國法院網

如何應對涉產權糾紛案?

要進一步完善冤錯甄別糾正機制

“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目的就是爲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劉貴祥介紹,近年來,最高法先後出臺了多個司法文件、實施了數十項舉措,把中央關於保護產權、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的各項政策落地。

劉貴祥舉例,最高法在去年公開宣判張文中無罪,今年又改判趙明利無罪,這些案件都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影響,對於營造保護產權和企業家的良好法治環境具有標杆性意義。

劉貴祥表示,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涉產權糾紛、企業家保護案件,要進一步完善冤案錯案甄別糾正機制,加大案件發現、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錯必糾、損失必賠,發現一起、糾正一起。

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爲入刑標準,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爲刑事犯罪。

對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引發的問題,要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依法公正處理。

如何應對民商事案件延期審理?

民商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能超過2次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決定》中嚴格限制了延期開庭審理的次數。如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2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的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1次。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長關麗答記者問時表示,這一規定體現了最高法提升審判質效的堅定決心。她解釋,《決定》還明確了延期開庭的兜底條款。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明確爲“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況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這一規定增強了延期開庭規則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此外,《決定》適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且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兩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對於《決定》中“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的規定,北京市地平線律所胡永平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最高法的這一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實踐中,很多民商事案件久拖不決,給涉案企業和個人帶來巨大損失,很多企業甚至沒等到結果就被拖死了。”胡永平認爲,該規定對於促進民商事糾紛快速解決,進一步增強投資者、經營者對中國營商環境的預期與信心具有重大意義。

如何應對破產案件?

用較短平快的程序清理“殭屍企業”

劉貴祥介紹,繼去年3月份出臺《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後,這次發佈的《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通過明確破產受理後借款的清償順序、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鼓勵對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的資金支持,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

劉貴祥說,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思路要抓住兩個重點,一方面是加大“殭屍企業”的清理,對那些毫無發展前景,債臺高築,完全處於“殭屍”狀態的企業,要用比較短平快的程序把它從市場中退出,這需要進一步形成相應的工作機制,提高這方面審判效率。

另一方面,重點抓好暫時處於債務危機,但企業的技術力量、人員素質、發展前景都非常有挽救價值的,要加大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的力度,挽救瀕危的企業,使它生存下來。

“破產程序啓動後,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對於重整至關重要,對於清算程序中將企業作爲營運資產出售也非常關鍵。”劉貴祥表示,債務人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借款,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如果該類新產生的借款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不明確,出借人就不好判斷其借款回收的風險,也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業提供借款。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爲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據統計,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

“最高法在破產製度建設方面的探索值得肯定。”胡永平認爲,用破產方式來處置“殭屍企業”,可以徹底解決圍繞“殭屍企業”形成的各類債務鏈條,從根本上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破產程序同時也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雙管齊下,既能解決殭屍企業淘汰問題,也可以對具有拯救價值的企業進行挽救。

如何看待《企業破產法》修改?

《企業破產法》修改即將啓動,但修法仍需時間

發佈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主任鍾真真介紹,現行企業破產法於2006年8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07年6月實施。但在實施過程中,立法部門發現,社會各界、相關部門都缺乏適用破產法的意願。

“地方政府出於維穩的需要,經常幹預企業的破產,國有企業破產動力不足,民營企業對破產的適用也缺乏積極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啓動企業的破產程序沒有這種動力,法院有時也不願意處理破產案件,因爲太複雜。”鍾真真舉例說。

此外,現有《企業破產法》缺乏個人的破產製度,也未對經營性的事業單位的破產作出規定,對仲裁和破產程序的關係不明確,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銜接不暢。

“破產法的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鍾真真解釋,如政府怎麼介入破產程序,社會保障制度怎麼完善,破產重整企業融資困難怎麼得到解決,企業信用維護和修復機制、稅收配套政策還不太完善。“最高法今天發佈的《規定》,恰是彌補了我們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鍾真真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規劃,新的破產法修法,仍然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修法。今年6月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銀行、國資委、人社部等部門將成立修改《企業破產法》的起草組。“但是一部法律的修法,尤其是這麼重大的法律,可能還需要幾年時間。”

紅星新聞記者 莊夢蕾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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