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埋場租金付廿年出租者竟非地主 竹縣議員挨告

鄉公所承租土地做為垃圾掩埋場廿多年,結果出租者居然不是地主?新竹縣北埔鄉長姜良明向檢方按鈴申告縣議員陳正順,多年前在擔任鄉長任內,向民間承租土地設立掩埋場,讓不是地主的余姓男子領了廿多年租金,涉嫌圖利和瀆職。檢方已受理偵辦,檢方強調,有人告發弊案一定會查辦,而且圖利罪的追溯期是卅年,還沒超過追溯期限。(彭清仁報導)


新竹縣北埔鄉長姜良明指出,今年六月間三名土地所有權人控告北埔鄉公所,要求鄉公所將垃圾掩埋場回復原狀。鄉公所被告的莫名其妙,追查後才發現,縣議員陳正順在廿多年前擔任鄉長期間,向余姓男子承租兩公頃的土地當做垃圾掩埋場,廿多年來余姓男子領到的租金超過百萬元。一直到2004年余姓男子才因繼承土地,持有垃圾掩埋場土地持分的九十六分之一;換言之,簽約當時余姓男子並非地主。姜良明質疑陳正順有圖利和瀆職嫌疑,提供證據希望檢方能夠查辦。新竹檢方則強調,只要有證據檢方一定查辦,而且圖利罪的追溯期限是卅年。

縣議員陳正順獲悉挨告後表示,由於已經是廿多年前的事,已經記不太清楚,而且掩埋場在擔任鄉長就已存在,是否在任內換約,可能要等到檢察官傳訊再做進一步了解。但陳正順認為姜良明按鈴控告的行為,根本就是選舉操弄,沒必要隨之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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