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安撿拾存摺後取款如何定性
任瑞紅 楊瑞璞

案情:2015年3月的一天,某銀行保安劉某在櫃檯地上撿拾到趙某遺失的一張農村糧食補貼存摺,上面顯示有8000元錢。劉某將該糧食補貼存摺藏起來,事後將該存摺交給朋友張某讓其幫忙取款,並告知張某糧食補貼存摺的原始密碼均為六個0。不知情的張某將8000元錢取出後交給劉某。

分歧意見:張某雖有幫助劉某取款的行為,但並不知情,因而不構成犯罪。對於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具有侵佔性質,但因尚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且沒有「拒不交出」的情節,因此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劉某的行為不具有侵佔性質。侵占罪的本質特徵是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其犯罪對象應當屬於已被行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財產,非法佔有的對象與合法持有的對象應是同一或者至少是可以置換的。而該案中劉某在銀行櫃檯地上撿拾的存摺是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劉某對存摺並非合法持有,理應上交銀行處理而不是據為己有。而且農村糧食補貼存摺上設定的密碼雖是原始密碼,但並不等同於沒有設置密碼的活期存摺。也就是說,此時存摺上所載款項並不是完全置於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因而行為人的取款行為並不具有侵佔的性質。

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但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照詐騙罪處理。盜竊罪一般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如盜竊他人存摺並取款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而詐騙罪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盜竊罪和詐騙罪均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同時具有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特徵,但兩者含義不同。盜竊罪是指趁財物的所有人無意識的情況下由行為人的單方行為完成的,而詐騙罪的騙取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錯誤認識支配下完成,是有意識地交付行為。

該案中,設有原始密碼的存摺內款項在劉某取款之前,仍在銀行的保管之下。劉某指使不知情的張某取款的行為,是冒用被害人趙某的名義騙取銀行的信任並通過銀行的交付得以實現的,而銀行的交付正是基於對這種冒用行為的錯誤判斷,因此劉某的行為是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

綜上所述,劉某撿拾他人糧食補貼存摺後取款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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