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貨棧管理、維護倉間秩序,財政部將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部分條文規定,包括取消經營海運或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之貨棧須設於管制區之規定;貨物點收無訛後應立即進倉及空運貨棧業者應於海空聯運之轉口貨櫃進儲貨棧時,通知關員到場。

本次將修正十條,新增二條。有關取消經營海運或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之貨棧須設於管制區之規定,將修正條文第六條。鑑於現代科技進步,傳統上轉口貨物由關員押運的模式已漸為加封電子封條所取代,除可有效節省人力成本外,貨物移動安全亦獲確保,九十九年十月修正發布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明定,海進海出之轉口貨物如經海關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得進儲內陸集散站,因此經營海運轉口貨物之貨棧應已無設置於管制區內之必要,經營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之貨棧,亦應無須限制設於管制區內,因此擬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

現行第二項規定刪除後,前述有關空運貨棧經營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之適法性爭議,將可一併獲致處理。配合現行第二項規定刪除,現行第三項規定已無單獨存在之必要,因此將一併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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