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鵬程,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內容摘要:在國際工程承包,銀行保函是一種常用的擔保形式, 也是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一種。本文主要介紹保函的種類、辦理銀行保函的一般程序、開具銀行保函的注意事項等三個方面問題,為從事國際工程承包業務的管理提供參考。

關鍵詞:工程承包、銀行保函、反擔保措施、信用額度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業主為了避免承包商違約而遭受損失,也為了工程如期履約和正常實施,通常要求銀行充當擔保人,為承包商開具銀行保函,既以銀行的資信保證承包商履行合同所規定的責任義務。作為銀行擔保業務的一種,銀行保函以迅猛的發展勢頭已成為國際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一種,也成為商業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

工程承包中的銀行保函(Bank Bond)是指應承包商的要求向業主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開具的獨立的書面保證文件,是有條件地承擔經濟責任的契約性憑證,它能擔保承包商正常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它是一種備用性質的銀行信用。目前通行的是擔保銀行承擔第一償付責任,即只要保函規定的償付條件已經具備,擔保銀行便應償付受益人的索償。

我國一般採用保函形式開展銀行的擔保業務,在法律限制開立銀行保函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用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作為銀行保函的替代品。

1. 保函的種類

在國際承包工程項目中,按照保函的使用範圍和擔保責任的不同,承包商常開具的保函可分為:投標保函(Bid Bond)、履約保函(Performance Bond)和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Bond)等多種。現介紹這3種銀行保函。

1) 投標保函隨同標書一起遞交,金額通常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一般約為投標者報價總金額的1-2%,也有的規定一個固定的金額數。投標保函有效期與投標的有效期一致,一般為90天,最長的為120天至180天,在此期間投標人不得撤標。投標人中標後與業主簽約時(或簽約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履約保函。

2) 履約保函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其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金額的10%,也有的規定一個固定的金額數。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長於合同工期,只有在工程全面竣工並獲得由工程師簽發的合格證後才予以退還。

3) 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與業主所支付的預付款金額相等,由於預付款將逐月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還,故預付款的擔保金額也應隨扣還後的餘額而減少。在施工期間,承包商按月或季將業主批准預付款保函減值的通知送銀行確認,也可憑業主付款帳單寫出預付款保函減值通知書,取得業主和銀行的共同確認。對於要求償還時加付利息的預付款保函,要事先確定一個雙方同意的固定利息率。

2. 辦理銀行保函的一般程序

承包商應事先與銀行建立良好的業務關係,並與銀行商討有關開具保函的費用及押金的比例。在銀行要求提供反擔保時,盡量使用銀行給予的信用額度(Line of Credit),具體向銀行申請辦理保函的程序大致如下:

2.1 承包商向銀行提交開立保函的申請書及相應文件

保函申請書是一份法律文件,必須經承包商的法人代表簽字蓋章,除表示請求銀行按合同規定出具保函外,還有承包商的聲明和保證。承包商還應向銀行介紹工程情況,並按要求提供有關的文件,以供銀行審核衡量風險情況。如果保函的條款已經由業主規定,應及早提供給銀行審核。若條款對承包商不利,承包商在報價時要採取相應的措施,或在報價中提出偏差項,或將其作為風險因素在總價中考慮。

2.2 銀行對承包商的審查和落實反擔保措施

銀行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請書後,要審查承包商的資格及履約能力、項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等。在我國,特彆強調反擔保措施,承包商需要交存100%的保證金或提供實物資產作抵押,或提供擔保銀行認可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一般為承包商的上級主管單位)做反擔保人(Counter-Guarantor),以承擔保函被受益人沒收後的最終付款責任。銀行經過審核後,認為可為承包商提供擔保,便可與受益人協商擬訂保函條款,開立保函。

2.3 保函開立後的管理

保函一經開出生效,就是一筆或有負債,存在一定的風險。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項目,避免遭受受益人的索賠。如保函需要延期,承包商應與業主協商,並通知銀行將保函的期限延長,以防止業主因有效期到期而借故提款。保函到期如不辦理撤消,仍承擔被索償的風險,且銀行將繼續收取擔保費用。因此承包商必須高度重視到期保函,必須及時撤消。

3. 開具銀行保函的注意事項

銀行保函是國際承包工程項目順利履行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業主付款的前提條件,保函條款是否得當,直接影響承包商的切身利益,故必須充分估計保函所帶來的風險。在向銀行申請開具銀行保函時注意以下事項:

3.1 對標書及其中的保函條款進行認真研究

標書和合同是開立銀行保函的依據。 在採用招投標形式的承包工程中,標書是招標方的要約邀請,如果參加投標,意味著接受標書的規定。故承包商在在工程投標前,要充分分析項目的風險,並反映到報價中。

3.2 擔保銀行的選擇

在承包工程標書合同中,承包商應盡量選擇本國銀行承擔擔保業務,由本國銀行直接對業主開具保函。中國的工程公司應選擇中國本地的銀行開具銀行保函。如果本國銀行不具備標書中規定的銀行等級時,或指定的業主所在國的銀行,應請求本地銀行開具保函給符合標書規定的銀行,在由該行開出該業主,但要向兩家銀行交納手續費和擔保費。

中國某工程公司與日本某工程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擔位於南京的一套石化裝置總承包工程中,由於業主要求開具保函的擔保銀行至少具有由標準普爾評級的A級別(Bank rated 「A」 by Standard & Poors)。鑒於投資一方為德國公司,聯合承包商向德國的巴伐利亞銀行申請向業主開具保函。具體程序是:中國工程公司向中國銀行申請,對日本富士銀行開具自己承擔比例數額的反擔保保函,而日本工程公司向富士銀行申請開具由該公司自己承擔比例數額的保函,富士銀行得到日本工程公司的申請後,合併中國銀行開具的反擔保保函,為聯合承包商向德國的巴伐利亞銀行開具反擔保保函,巴伐利亞銀行根據該保函為聯合承包商向業主開具標書中規定的保函。

3.3 儘可能拒絕「可轉讓」的保函

銀行保函所擔保的責任應限於承包商和業主之間。一般保函是不可轉讓的。但業主因融資等需要,要求保函是可轉讓的,或合同規定合同本身的權益是可以轉讓的,則與此合同有關的保函就有可能轉讓。這樣保函的風險被加大,故應盡量避免接受「可轉讓」的保函。如果業主的資信情況較好,或該條款不能避免時,應在總價中考慮「可轉讓」條款的風險。當作為分包商時應拒絕有分包商提供抵押金而用總承包商名義向業主開具保函。因為分包商不能控制總承包商的活動,當因總承包商的原因對業主違約,會牽扯分包商,使分包商受到損失。

3.4 幣種的選擇

銀行保函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幣種應與合同的幣種一致。在我國,如果合同採用人民幣計價,保函的幣種應為人民幣,如果採用外幣(如美元)計價,一旦保函生效,銀行必須向受益人支付外幣,會造成外匯的損失,因此對此類銀行保函,承包商應向外匯管理局備案申請批准開具。

3.5 對「首次索償即付」保函的相應措施

「首次索償即付」保函,受益人掌握絕對的主動權,在索償有效期和擔保金額內,只要受益人提出書面要求,銀行必須無條件支付現金給受益人,而不必徵求承包商的同意。這就有可能造成即使承包商完全履行義務,而受益人仍可無理索償的現象。這種保函對承包商十分不利,應盡量避免接受。但如果招標文件已經規定了這種保函的格式,承包商除提高標價作為防範風險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來降低風險:

1) 儘可能規定在書面索償和付款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以利於銀行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及時與受益人直接談判,把雙方事端解決在銀行付款之前。

2) 承包商可向保險公司就保函風險投保,並將保險費計入總價之中。

3) 如果發生非承包商違約,而受益人憑「首次索償即付」保函向銀行提取保證金的情況,承包商應立即向仲裁機構或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出證暫時凍結保函,以防損失立即發生。

銀行保函是合同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證工程順利實施,承包商必須加強對保函的管理,把工程項目的進程與保函管理密切聯繫起來,以降低風險,減少損失。

參 考 文 獻

[1] 劉園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及風險管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 雷勝強、許文凱編著:《國際工程承包實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收稿日期:2002年11月5日。修回日期:2002年11月26日

作者簡介:劉鵬程,男,工程師,外銷員。 1994年畢業於天津大學化工設備與機械專業。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市場開發部,曾從事大型裝置總承包報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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