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記者王興悅 報道)近日,有消費者反映自己遭遇上海迪士尼拒退未激活門票及第三方飛豬平臺“不作爲”的情況。迪士尼方面接受北京時間記者採訪時說,該消費者購買的門票一經預定無法退改。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爲該做法涉嫌霸王條款,相關監管部門應主動監管霸王商家。

杭州的周女士稱,她於今年3月30日和4月9日,分兩次通過電商飛豬平臺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方旗艦店”購買了3張“春夏暢遊季卡”無限卡,總共花費約4千元,該卡始終未激活使用。不過,由於出遊計劃很快被取消,周女士於4月10日申請退票處理,但迪士尼方面一直以“門票一經售出無法退換”爲由拒絕。之後,周女士轉而聯繫飛豬客服,希望飛豬方面能介入並調解此事,但對方表示“只能按照迪士尼的規則辦”。截至目前,周女士的退票申請依然未被受理。

對此,迪士尼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暢遊季卡一經預定便無法退改,消費者可將門票轉送他人。但並非所有門票均無法退改,若消費者購買的是與酒店打包的日票,消費者可以提前三天申請退票。

北京時間記者在飛豬平臺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方旗艦店看到,上海迪士尼2018春夏暢遊季卡的購票須知中確實明確標明“春夏暢遊季卡不可轉讓、更換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律師認爲,迪士尼不能退貨剝奪消費者權利,屬於霸王條款:“迪士尼門票既不屬於消保法講的例外商品,也不屬於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我認爲是可以退回的。因爲退回也沒有加重迪士尼的負擔,這個門票只是一種服務,這種服務在沒有消費之前不會增加迪士尼的負擔,也不會給它帶來任何損失。”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爲,迪士尼門票是爲了生活所需的消費型需求,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網購商品,消費者可以進行維權。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爲,相關監管部門應主動監管霸王商家。他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讓消費者爲幾千元門票狀告迪士尼這樣的跨國公司,在維權上有很大難度,這還需要監管部門做出實質行動,一是消費者在程序上不太懂,在法律意識上也不是很強,二是如果消費者真啓動程序的話,訴訟成本、時間、精力等方面也很難做。三是這個問題還是需要監管部門介入,彙總情況、及時反饋,監管部門也應該主動監管。”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盧雲接受採訪時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說,迪士尼方面已經盡到了告知“門票不退”的義務,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兜底條款,卻讓雙方的爭執有了討論空間,“首先園方要盡到充分提示、告知、說明的義務,用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我這個票很優惠,但是賣出怎麼怎麼樣’,消費者也要對自己的履行能力有個預判,買完後你出國了,相當於你自己的合同履行不了了,就不能再去追究人家的違約責任。”

對於文中所提到的消費者購買門票時所使用的飛豬平臺,法律專家認爲,飛豬對商家有審覈、監管義務,對消費者有信息披露的義務。

李旻認爲,如果飛豬隻是純粹的居間方,提供一個居間服務平臺,那飛豬在上述案例中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是銷售方,就需要承擔相關責任。至於向消費者賠付完之後,飛豬平臺和迪士尼之間具體的過錯分擔、責任分擔,就由飛豬和迪士尼之間的內部合同來進行相關確認。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賈路路助理分析師認爲,這要根據飛豬在本案中的地位具體判斷。第一種情況,如果飛豬隻是純粹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那麼其沒有對平臺內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事先審查的義務,這個司法實踐中已經有許多判例做支持;但是如果事後經過消費者投訴,可以確定飛豬的確知道了迪士尼存在霸王條款的情況,應當及時作出屏蔽或者下線迪士尼門票信息的處理,否則就消費者損失擴大的部分要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飛豬與迪士尼合作,參與了銷售。這種情況,飛豬的身份就從第三方平臺轉變爲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負責,由於霸王條款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應當與迪士尼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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