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冬奧會短道速滑裁判的理由是什麼?你總不能以「裁判不公,判中國選手犯規過多」為理由吧?

在裁判做出的任何判罰中,都會以短道速滑規則作為判罰選手是不是犯規的依據,而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一直是堅持「不干預體育技術問題」的原則,也就是說,裁判根據規則進行的判罰為最終判罰,只要是依據規則判罰的,CAS根本不會受理上訴。

除非我們有證據,證明裁判接受了賄賂等行為,CAS才會受理我們的上訴並且才有可能推翻裁判的判罰。

根據CAS的原則,我們要想改變裁判判罰的結果,就得拿出裁判是因為接受了賄賂才導致的不公正判罰。我們有證據證明裁判接受了韓國人的賄賂嗎?

2002年美國鹽湖城冬奧會1500米短道速滑決賽,韓國選手金東聖獲得了冠軍,美國選手阿波羅獲得了亞軍,賽後,金東聖被判罰犯規,取消了冠軍資格。

裁判的依據是,金東聖對阿波羅有Cross Track行為,即橫切犯規,簡單來說就是「在不合理的時間穿越賽道或者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運動員即為橫切犯規。」 現行規則叫lmpedeing,即阻擋犯規。

韓國人非常不滿意,當機向CAS提出上訴,請求仲裁。CAS討論了兩個小時後就做出了決定,對韓國人的上訴不予受理。

理由就是,不干預技術問題引起的糾紛,除非韓國人能提供證明,裁判做出的判罰是在接受賄賂的情況下所做出的。但是韓國人卻沒有任何證據。

現在我們也一樣面臨這個問題,我們沒有證據證明裁判受賄才導致的不公正判罰,因此,即便我們上訴,CAS也同樣不會受理。


你可消停滴吧,還投訴?有用嗎?連自己國內的cba黑哨都沒投訴明白整頓明白呢!還上國際投訴,認命吧,委屈就委屈這屆參加冬奧會的孩子們了,多年苦練的汗水淚水灑在這樣的賽場,只能說孩子們時運不濟,別灰心,不放棄,四年後再一雪前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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