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能否隨意盤查公民身份證?

2016-06-13 02:30:24來源:新京報

  第三隻眼

  深圳寶安民警對兩名過馬路的女孩盤查身份證,不屬於《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的5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

  深圳寶安民警對兩名過馬路女孩盤查身份證的事件還未平息,昆明街頭又有人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證名義將人拉上車實施搶劫的報道。兩個事件聯繫起來,緊密相連的三個問題便嚴重地糾結著許多人:公民出門是否有義務攜帶身份證?警察是否有權隨意盤查公民的身份證?

  現行《身份證法》2003年制定,2011年修訂。其中第15條規定了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3)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4)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可見,即便是人民警察,法律也未授權其可以「隨意」盤查公民身份證,而只限於4種情形可以盤查。這4種情形的前3項,要麼是某人涉嫌違法犯罪,要麼某人在「現場管制」和「突發事件現場」,且有查明其身份的必要,條件相當嚴格。

  至於第4項,立法技術上稱為彈性條款,一般情形下不得適用,它只是為將來某部「法律」規定何種情形也可盤查居民身份證預留制度介面。且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能為此設限,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都不能作出這樣的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隨著治安形勢越來越複雜,為加強人群特別密集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2011年《身份證法》修訂時在第15條第(3)項後面增加了一種情形,即「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人民警察也可依法查驗身份證。

  新增加的這一項,的確大大地擴展了警察盤查公民身份證的範圍,但也不是所有的公共場所,警察都能查驗身份證,法律明確限定為「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之5種場所。像集貿市場、商場、醫院、電影院、公園、運動場以及城鎮街道等公共場所,警察都不能隨意對公民盤查身份證。

  至於城市舉行重大活動,社會治安形勢最為複雜,法律擴大警察盤查公民身份證的範圍,是必要的,但也僅限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而不是說,只要某市舉行重大活動,警察在全市範圍內都可以對公民盤查身份證;還應注意,只有直轄市和地級市的政府才能劃定這種場所,縣級市政府完全無權這樣做。

  顯然,深圳寶安民警對兩名過馬路的女孩盤查身份證,不屬於《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的5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

  □劉昌松(律師)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6/06/13/406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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