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說了,正式員工沒下班,實習生不能走麼?誰讓你們下班了?工作都做完了,都做好了麼?」

這是在脈脈裡面爆出來的,京東內部要求實習生加班的一個對話。

關於加班問題

對於新人、實習生,老闆沒下班到底能不能走?對於這種「正式員工沒下班,實習生不能下班」的無腦要求,只能說明,這個主管至少是不懂尊重實習生的。也許由於企業文化問題,我們經歷過的公司,都是比較開放的,只要你事情做完了,今天該完成的任務完成了,就可以走人,這個是完全沒問題的。

對於這類問題,作為實習生而言,保險起見的做法是,要走時和主管打招呼,問清楚什麼時候能還有沒有事情要忙,沒有就先下班了。

面對不加班就直接開除的公司,可以用這招應對!員工拒絕加班,可以開除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屬於非正常工作時間,不是工作時間,因此不屬於曠工行為。用人單位因員工拒絕加班而開除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繼續回單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工作需要必須加班,該加的班還是得加,若做完了事還被硬性要求留下來加班,不加還被開除了,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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