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東九龍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人員,今日上午約9時進行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的執法行動。警方派員喬裝顧客及沒有攜帶任何貨物,分別以115元車資租用兩輛輕型貨車,由秀茂坪前往將軍澳,及由飛鵝山前往將軍澳。

涉案的車輛。警方圖片

當抵達目的地時,人員隨即表露身份,拘捕一名55歲姓霍本地男司機及一名57歲姓張本地男司機,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和「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兩名被捕男子現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4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涉案的車輛。警方圖片

警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車輛使用的限制),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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