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一名四歲女孩由父親駕車送去幼兒園,可是粗心的爸爸竟將孩子忘在了車裏。9個小時後,去幼兒園接孩子的媽媽沒見到女兒,四處尋找後才發現孩子倒在轎車後排座椅下,當時已無生命體徵。

  事情發生在4月8日,事後,遇難兒童的父親和母親都接受了媒體採訪,他們認爲,孩子一整天沒去幼兒園,老師並未通知或詢問家長,因此對幼兒園管理提出了質疑。而當地教育局稱“事情已經解決”,涉事幼兒園向家長賠償了3.2萬元,雙方和解。有媒體還採訪了管轄派出所,對方表示此案不便告知。

  這樣的新聞,看得人不僅難過,還特別困惑:一名兒童非正常死亡,警方是否應及時介入並深入調查,弄清原委——如果已經調查,那麼現在這狀況是責任得到釐清了嗎,無人該爲這沉重悲劇承擔些什麼嗎?罹難兒童只有4歲,被悶死在自家轎車內,是否存在法定監護人涉嫌失責的問題,人們難以想象如果是保姆或幼教人員犯了如此低級錯誤,將受到怎樣的道德譴責與法律追責,然而當行爲人身份變爲罹難者的至親,責任就發生變化了嗎,它又是如何轉換甚至消解的?還有,這樣人命關天,這樣輿情震動,是可以私下協商與和解,就算“已經解決”了嗎?這樣的“解決”,將對社會形成怎樣的教育意義?

  這些問題,在迄今的報道中,公衆無法得到較爲清晰的答案,倒有不少自媒體和教育工作者提醒“要教會孩子自救”等等。

  提高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當然非常重要。但是,他們畢竟未成年,爲他們提供足夠安全的環境,既是其家庭和監護人的義務,也是全社會的責任。所以,我們不是不知道,此時此刻最痛苦最難受的,莫過於失去孩子的家人,但在給予最大同情的前提下,還是有必要追問事情的原委以及相關責任的釐定。畢竟,沒有刨根問底就不會徹底反思,更不可能對責任缺失和制度失控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短板彌補”。

  孩子父親在接受電視臺採訪時,仍然堅持“我覺得幼兒園的責任比較大”。那麼,到底是不是“幼兒園的責任比較大”,或者誰的責任比較大,這責任該如何承擔與落實,公衆需要更權威、更有分量的說法。

  幾天以來,幾乎每一條報道此事的新聞下面,都有長長的網友評論,最多的甚至達到數萬條。在這些立場不一的意見和表達之中,同情、憐惜、哀傷都很多,但最多的情緒,是不解,是不平,是不放心。

  誰都相信,每個孩子都是他們各自家庭的心頭寶;但是,兒童也是國家未來的公民,是社會的一員。把兒童視爲其父母和家庭的“私有品”,任其隨意對待甚至侵害,早已是過時的觀念。公衆與其說是希望,不如說是要求——兒童必須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法律應對監護、教育等責任儘可能地明晰和規範化,使之不能隨環境與身份的差異,而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改變。公衆每每在類似新聞事件發生後發出悲鳴不平之聲,並非不能理解事件中的苦難,而是看到了當下兒童弱權利以及監護責任常被有意無意模糊和輕慢之中隱藏的巨大風險。

  沒有人願意在這個家庭最痛苦的時候,說三道四雪上加霜。但是,有些事情不是“道路千萬條,安全最重要”這樣的“提請注意”就能夠改變的。法治時代,觀唸的轉變與社會合力的成型,每一份最微小權益的確保與夯實,最後都仰賴法律天平上精微的衡量,以及所謂“清白”標準在每個人心中真正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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