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一則女車主在4S店內哭訴的視頻,

  將這位女士和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

  一起推上了微博熱搜的榜單。

  原來,這位女士此前在陝西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買下一臺總價66萬的奔馳汽車。然而,她連4S店的大門都沒有開出去,發動機就發生了漏油。經過15天的反覆交涉,4S店的解決方式從退款、換車、補償,到最後給出了“根據‘三包’規定只能換發動機”的最終方案。

  於是,就有了“女車主哭訴奔馳4S店”事件的發生。

  事件一經曝光,引發了衆多網友的激烈討論。有人覺得交易已經完成,4S店根據“三包”規定來處理似乎並沒有什麼錯;也有人說,車子還沒開出4S店就出了這麼大的問題,應該直接退貨,甚至可以要求賠償;更有網友發出質疑,我在商場買件衣服都可以退貨,花這麼多錢買一輛車,出了問題想退怎麼就這麼難呢?

  這一起看似“鬧劇”的事件中,

  究竟存在哪些法律問題呢?

  拋開事件本身,

  如果我們遇到了類似的問題

  又該如何通過法律來維權呢?

  什麼叫“三包”?

  所謂“三包”,就是指包修、包換、包退。而要講清楚“三包”規定,還得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說起。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北京君衆律師事務所的蘆雲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就汽車而言,這裏提到的國家規定就是指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佈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包’規定。”

  “我國‘三包’規定的出臺,是爲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蘆雲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的‘三包’規定,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的情況,如果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怎麼修?怎麼換?怎麼退?

  既然有了“三包”規定,那麼,我們買車之後一旦出現問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包修?又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包換或者包退呢?其實這些問題都有着明確的規定:

  01

  包修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爲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02

  包換和包退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爲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根據‘三包’規定,包修期限應該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蘆雲律師說:“而‘三包’的期限應該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這兩者都是以先到者爲準。”

  此外,蘆雲律師專門強調,無論是包修期還是“三包”有效期,都是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現在許多4S店都是先開發票,顧客隨後才能提車,這無形之中就縮短了‘三包’有效期。”

  作爲消費者,有哪些注意事項?

  “新車在交付給消費者之前,4S店都會做一個PDI檢測。”蘆雲律師說。

  經銷商對乘用車新車進行的售前檢查,行業通稱爲PDI,PDI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車行業獨特的服務,其目的是“爲消費者提供一輛合格的車”。國際通行的PDI檢查一般包括運輸模式的解除、發動機艙檢查、車輛底盤檢查、車輛內外檢查、車輛功能性檢查、道路測試等。若檢測中出現任何問題,授權經銷商將依據汽車供應商的要求酌情進行技術處理,如採取校正故障、更換配件、必要時更換車輛等不同措施,從而使交付的新車達到汽車生產廠家的新車出廠標準。

  “消費者是有權利免費索取PDI檢測單的。”蘆雲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提車之前一定要注意仔細閱讀這份檢測報告。

  蘆雲律師還表示:“PDI檢測之後還有一個驗車環節,這雖然不是國家強制要求的,但一般在交車的時候會由買賣雙方共同簽署一份驗車文件,4S店由此將車輛的一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告知,這也是保證消費者知情權的一個重要環節。”

  就本案而言,汽車還未駛出4S店就已經出現了發動機漏油的情況。“如果4S店在銷售之前對於這個情況已經知曉,但是故意隱瞞或者不告知消費者,這樣的行爲就可能構成欺詐。”蘆雲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是在消費者購買之後的使用過程中發現了問題,那就應該按照汽車‘三包’規定來處理。”

  蘆雲律師解釋說:“如果4S店確實存在欺詐行爲,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要賠償消費者三倍購車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最新消息

  據媒體報道,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已經介入調查。而根據網傳的事件當事人聊天截圖顯示,4S店終究還是選擇了退款方案。至於事件中的其他細節,我們靜待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調查結果。

  來源:法制網(作者:樑成棟)

  編輯:常煜 朱嬋嬋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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