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張禕 每經編輯:陳星

  4月12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農商銀行”)江陽支行存在違規辦理融資業務,個人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爲,瀘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於3月26日對該行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還有三名相關責任人也一同被罰。

  其中,賴章榮對瀘州農商銀行江陽支行存在貸前調查嚴重不盡職,受託支付不合規,貸後管理不到位的行爲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

  黃敏對瀘州農商銀行江陽支行存在個人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問題負直接管理責任,被予以警告;

  劉剛對瀘州農商銀行江陽支行辦理融資業務時存在的制度不執行、未按貸款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爲承擔直接領導責任,被予以警告及罰款6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瀘州農商銀行是在瀘州江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州龍馬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納溪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基礎上,以新設合併方式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017年7月13日,監管機構對瀘州農商銀行的開業作出批覆,同意瀘州農商銀行及瀘州農商銀行江陽支行等72家分支機構開業,覈準《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註冊資本爲12億元,住所爲瀘州市江陽區。

  經覈準,瀘州農商銀行的業務範圍爲:(一)吸收公衆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六)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七)從事同業拆借;(八)從事銀行卡(借記卡)業務;(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瀘州農商銀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行的授權開展業務。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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