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黨產會」對其認定為「不當黨產」,移送強制執行而全面進行查封,以及稍早利用媒體操作追繳所謂「黨職併公職」的「溢領」退休金,目的均在刻意將國民黨在民主化前的執政扭曲為「不正義」,用以證明該黨追求正義的執政績效。

所謂「黨職併公職」其實是民進黨和時代力量合作提案制定《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中一類被清算的對象,該條例適用對象還包括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童子軍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這類人員在民國78年以前的任職年資,並在民國95年以前在公、教任內退休職者,依當時的法規是得已採計為退休職年資。

上開條例於去年公佈實施一年內,除依法需扣除該等社團專任年資重新覈定退休金,還追繳自開始領取退休金迄今,依上述年資合計所得的「溢領」退休金數額。法制上所謂的「溢領」,原係指以虛偽或不正確的方法或資料,使主管機關誤信為真而依法核給一定金額支給付。但所謂的「社團年資併計公職」情形,卻是主管機關覈定時係依據當時有效的法規,連稱「溢發」都算勉強,法律名詞強行用「溢領」,目的就是要刻意「鬥臭」這些團體與權益受損的當事人。

事實上,有關公職人員退休職的法制主管機關為考試院,但考試院正因為該條例所定「扣除年資重新覈定」及追繳所謂的「溢領」,乃高度涉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故連當成對案的條例草案亦未提出,此也極可能是法制主管機關放棄提出草案的首例。考試院在去年3月曾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指出,原本社團年資和公職係規定「相互採計」,亦即公職人員最後在黨職辦理退休,該社團機構亦採計公教職的年資併計覈算退休金,故而「並無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即可知考試院的立場亦認為,該條例涉及違反信賴保護之憲法基本原則。

民進黨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認為,社團與公教職年相互採計辦法自始即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惟該條文是規範得以辦理退休的資格,而非規定採計退休年資的範圍。何況,考試院亦曾表示:「若強制剔除原已採計之社團年資,則原由公部門轉任是類社團並辦理退職者,是類社團亦可要求將其已採計之公部門年資給與回歸由政府負擔」。

民進黨刻意忽視臺灣走向民主化前的動員戡亂時期,黨政不分也意味了黨也負有政府的職權;如國民黨大陸工作會的敵後工作同志、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救助災胞及空運物資給大陸、反共救國團的反共救國等,難道在那個時代不應算是政府的任務嗎? 更何況,這些團體因為外交環境的惡化,還曾為協助政府擴展國際空間,豈能被刨去其歷史脈絡的根源,被扭曲為不正義而被清算?

【大華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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