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我在鹿特丹上學的時候,和幾個同學合租一套公寓。有一天住我隔壁的南斯拉夫同學拿了一個庫哈斯設計的鹿特丹美術館的模型回來。我有點奇怪,這個建築已經蓋起來好幾年了,他的模型看上去很大很精緻,不像是教學研究用的。我問他為什麼要做這個模型,他說是打官司用。原來那時候有個英國建築師到法院起訴庫哈斯,說庫哈斯及其大都會事務所(OMA)設計的鹿特丹美術館方案是抄襲他本人之前的某個方案。我同學做的這個模型就是給庫哈斯和他的公司在法庭上應訴和講解用的。這是我第一次親眼看見有人為了建築侵權的事打官司。

鹿特丹美術館

在建築刊物 San Rocco 上看到一篇法布里齊奧?·?加蘭蒂(Fabrizio Gallanti)寫的關於建築版權的文章《難以把握的對話:最近的建築侵權事件》(Slippery Dialogues: Rec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Architecture,以下簡稱《侵權事件》),也講了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是法庭判庫哈斯勝訴。提起訴訟的加雷思?·?皮爾斯(Gareth Pearce)曾經是庫哈斯的僱員,在OMA 倫敦事務所做模型。他 1970 年代在倫敦的建築聯盟學院讀書,差不多同一個時候庫哈斯也在那裡教書。在校期間他曾經設計過一個法院,做過公開的方案介紹。他說庫哈斯那個時候見過這個方案,然後在十幾年後設計鹿特丹美術館的時候抄襲了他的想法。法官調查了前因後果,認為加雷思?·?皮爾斯的說法完全是毫無事實根據的臆想。這場官司庫哈斯雖然贏了,可是受到了很大傷害,他事後說這簡直就是一場噩夢。

大約也是在 2000 年前後,我還聽說過著名建築師裏伯斯金(Daniel Libeskind)指責澳大利亞的一個事務所抄襲他的柏林猶太人大屠殺紀念館。打沒打官司就不知道了。我當時的想法是你都這麼有名了,還在乎別人模仿一下你的方案,也太小氣了吧!就算別人真的抄你的東西了,那也是覺得你的設計好,看得起你呀!我估計很多人跟我的感覺差不多。

柏林猶太人大屠殺紀念館

建築設計是個很特殊的行業,傳統上是沒有版權和侵權的說法的。在西方的職業體系中甚至可以說是鼓勵模仿的,而模仿和抄襲之間的差別又很難界定。伯拉孟特和帕拉第奧之所以偉大,是因為他們有眾多的追隨者和效仿者,也可以說是他們的想法和建築的抄襲者。同樣我們也不會指責那些模仿勒?·?柯布西耶的建築師是卑鄙的抄襲者。被模仿是一個建築師被社會認可的很重要的標誌。

在建築行業中立法保護版權是很晚的事。在歐美髮達國家,建築版權被劃為一般知識產權的範疇。《侵權事件》的作者法布里齊奧?·?加蘭蒂在文章裏列出了幾個國家頒布建築版權保護法律的時間和要點。 1988 年英國頒布版權法案(Copyright Act),規定設計圖紙和建築都算作建築創作的一部分,版權受法律保護。

美國在 1990 年以名為「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案」(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的版權修正案形式對建築設計版權進行保護,並規定了保護內容包括「一般圖紙和藍圖、方案平面、剖面、立面、樓層規劃圖、構造圖、研究模型、工作模型、表現模型、有配景的建築照片拼貼、計算機生成的建築圖像以及建成的建築物」。法國在 1992 年也通過了包括建築在內的版權保護法。法國的法律還規定,如果拍攝已建成的建築照片用於商業用途或者在建築中拍攝電影、電視,都要付費給設計師。

當然,版權保護是有期限的,所有版權保護都只針對法案頒布之後的新建築。另外美國和法國的法案都規定,保護只針對原創性的藝術特徵而不是設計中的功能元素(functional elements)。這一點顯示了建築設計行業與其他一般藝術和科技行業的不同之處。我的理解是建築版權保護主要或者只針對建築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造型」,而不包括建築設計中規定的如何使用空間,還有一些已經有的普遍使用的功能元素和設備,比如窗戶、樓梯、電梯,等等。法布里齊奧?·?加蘭蒂分析說,這是因為建築設計中包含了「藝術性」也就是創造性的內容,如黑格爾指出的「這部分內容創造了建築中超越於一般的物質材料和建造之上的精神價值和象徵意義」,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創造的獨特性,也構成了建築版權的主要內容。但這一點恰恰無法定量分析,也很難定義。區分創造性的特徵與功能性元素也是個很麻煩的事情。美國和法國都規定,關於一個建築設計中什麼是創造性的部分、什麼是功能性的部分,留給法官決定。法布里齊奧?·?加蘭蒂在文章中提到了歐美頒布版權法案之後幾起非常著名的建築侵權事件。

1996 年,熱那亞建築師格拉齊亞?·?雷佩託(Grazia Repetto)起訴倫佐?·?皮阿諾的關西機場國際競賽中標並實施的方案剽竊了她在 1970 年做的一個機場方案,具體表現在波浪形的屋頂形狀等幾個地方。最後法院裁定雷佩託的指控沒有根據。幾年以後,雷佩託女士成了另一場官司的被告。這次她被控對兩個老年人業主欺詐,收了不該收的費用,其中包括一些根本沒實施的建築。

關西機場

2000 年哈卜林斯基與馬尼恩(Hablinsk i + Manion)建築事務所起訴前僱員邁赫蘭?·?沙赫韋爾迪(Mehran Shahverdi)剽竊了他們在洛杉磯比佛利山設計建造的一棟托斯卡納風格的別墅。邁赫蘭?·?沙赫韋爾迪設計了一棟幾乎一樣的別墅,也建在同一個地方。他為自己辯護說托斯卡納風格又不是屬於某個人的,為什麼別人做了他就不能做?在這個案子裏法官只好去對照兩個建築的設計圖,比對之後發現平面和剖面幾乎一模一樣。巧合的是邁赫蘭?·?沙赫韋爾迪設計的別墅的業主正是之前哈卜林斯 基與馬尼恩建築事務所設計的別墅的建造商,這簡直是不打自招。最後法院判哈卜林斯基與馬尼恩建築事務所勝訴,由沙赫韋爾迪向其支付 600 萬美元賠償金。

2005 年美國建築師託馬斯?·?夏因(Thomas Shine)控告SOM 事務所建築師戴維?·?蔡爾茲(David Childs)抄襲並勝訴。戴維?·?蔡爾茲設計的紐約世貿中心遺址自由塔方案與託馬斯?·?夏因1999年在耶魯大學上學期間做的一個課程設計方案十分相似,戴維?·?蔡爾茲正是那次課程設計的評圖老師之一。可是這個事情也很複雜。著名建築師邁耶為戴維?·?蔡爾茲辯護說,託馬斯?·?夏因的課程設計方案所採用的建造方式又恰恰是 SOM 事務所早些時候發明的,那麼能不能說他也在抄襲?

紐約世貿中心自由塔

另外,我們都知道在兩三年前,中國著名的開發商潘石屹指控重慶的一位建築師抄襲他開發建設的由國際著名女建築師扎哈?·?哈迪德設計的北京望京SOHO。從外表看上去,兩個設計確實有很多共同之處。這個事情在媒體和網路上炒得沸沸揚揚。最後是否對簿公堂,結果又如何就不清楚了。如果在歐美國家打官司,十有八九會判定為抄襲成立。

重慶版望京soho

重慶蓬皮杜

鎮江福斯特

阜寧伍重

鄭州柯布西耶(瑞達路燒烤店)

鄭州扎哈(隴海路汽車站售票大廳)

除重慶扎哈外,上面幾張圖來自不正經歷史研究所的「重慶蓬皮杜和他的朋友們」重慶蓬皮杜和他的朋友們

在上面幾個例子中,相信多數人會認為哈卜林斯基與馬尼恩訴邁赫蘭?·?沙赫韋爾迪案絕對屬於侵權。沙赫韋爾迪把別人手裡的圖紙直接拿來施工了,如果經過設計人許可,這種做法叫復用圖紙或者套圖,是必須要付費的。如果既不告知也未經設計者許可就拿去用,就是偷盜行為。但這麼分析一下,這件事似乎跟版權著作權什麼的也沒太大關係,就是盜竊別人的勞動成果和物品,跟小偷偷別人的手機、項鏈什麼的差別不大。

版權是與現代商業和科技發展相關和配套的法律和社會意識,是單一技術邏輯的產物。建築學的價值判斷和實踐倫理恰恰不是單一標準的。在現代,主要用在科學技術發明創造上的版權概念在建築中常常讓人覺得勉強,因此建築版權概念的合理性並非沒有疑問。建築形式的模仿和複製還常常具有文化和社會規範的強制性。在古代和近代以及非西方文化傳統的地區 比如中國,這個情況很明顯。用現代人的眼光看,中國人兩千年都在蓋同樣形式的房子,而且必須這樣蓋,完全沒有抄襲不抄襲的說法。事實上就版權概念本身也有不同理解。法布里齊奧?·?加蘭蒂介紹說,萊特基金會就把版權認同為創作的權威性,認為擁有版權就意味著業主必須不折不扣按照設計者制定的建築方案實施,也就是用來約束甲乙方的權利關係,而不是像我們現在認為的版權是用來防止和懲罰其他設計師模仿抄襲。

在建築行業裏近些年最新的剽竊根本不是建築方案的剽竊,而是盜用別人公司的名字來承接設計項目,在這上面中國又獨領風騷創造了新紀錄。法布里齊奧?·?加蘭蒂說近幾年有中國建築師冒名頂替某些知名國際公司,製作假網站和假的電子郵箱糊弄業主,使他們以為是在與著名建築公司打交道,騙取業主的信任和設計項目委託。盜用公司名相當於盜用他人身份,這肯定是建築知識產權遭侵犯的最高級形式了。

(如廈門的扎哈設計,詳情assbook寫文懟過 廈門驚現扎哈事務所!)

文/朱亦民 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原載於同濟大學出版社·光明城即將出版的《後激進時代的建築筆記 》朱亦民 著,本文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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