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鹽都是國家壟斷專營的。只要是人不能不喫鹽,所以鹽的成本不算高,出售可以賣到高價。比如管仲在齊國的經濟改革中創立了食鹽專賣,使鹽利到達成本的“百倍”。到了唐代中期,鹽稅收入佔政府稅收的一半。這是極大的利潤。

  相信大家都讀過《孟子·告子上》:“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以此可見,當時的魚肉是可以和熊掌相提並論的美食。公元前533年,19歲的孔子結婚,他娶的是一位宋國官員的女兒。聽聞消息後,大老闆魯昭公必須要表示一下,所以送來了一份非常貴重的禮品,那就是一條鯉魚。

  宋朝專門開闢了專門的“漁鹽”政策。也就是朝廷專門爲出海打漁的漁民們提供了專門用來“醃漬鹹魚”的食鹽。但是如果你認爲這些漁民們每次出海,打回那麼多魚,可以醃魚的時候,留下一點鹽自己家裏用,或者留點鹹魚自己喫。那就是想太多了。因爲官府給你“鹽引”的時候,是嚴格按照你捕魚的條數給你提供的鹽,關鍵價格沒得商量。

  小民鹽販的花樣就五花八門了,有的用油紙包鹽藏船底的;有搶廢氣鹽灘販賣私鹽的;有假冒經商夾帶私鹽的。在其他朝代漁民捕了魚,你讓他們買官鹽,價格那麼貴,誰受得了,魚都臭了,只能賣到近的地方。元代是爲了對付這些私鹽醃魚販子,還專門定製了法律:“諸犯私鹽淹魚、蝦、竹筍等貨,買,或自行食用,及博易諸物者,照私鹽法科防。”這不但賣的有罪,買的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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