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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王朝貨幣史(3):朝鮮初期法律與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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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在使用當中,被明代貨幣制度的變化影響較大的是贓、盜、贖刑三部分。隨著鈔法濤濤者不可復挽,錢法始終處於輔助地位而白銀後來居上,贖刑相對之下變化得較為迅捷,而贓、盜之罪的計算方式則稍顯遲鈍,使得法律輕重失衡,官員不得不重例輕律。(詳參黃阿明《明代白銀貨幣化與國家制度變革研究》第五章)

朝鮮王朝一直以來使用的都是大明律法,太祖李成桂繼位的第九天,就在教書中宣佈「凡公私罪犯,必該《大明律》」,以此宣示效忠明朝;直到二百年後還以「律用《大明律》」作為忠於明朝的證據之一(《宣祖實錄》31年10月21日)。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中朝兩國國情不同,有很多地方需要變通——比如《大明律》規定,流放最重的是流三千里,但是朝鮮……沒那麼大地方。還有就是朝鮮的貨幣制度和大明不同,所以要經常根據朝鮮國情進行修正。

太祖朝沒有任何貨幣方面的舉措,所以《大明律》中有關銅錢的部分是折算成布匹的。根據《大明律》,「監守自盜者,贓滿四十貫」即處死,朝鮮不用錢,本來以五匹布折一貫錢,即監守自盜200匹以上處死。但是後來發現這樣的規定過重,所以改為15匹布折錢一貫,即600匹以上處死。

《大明律》規定的贖罪法是以錢贖罪(雖然在實際操作中還有以官俸、以力役、以粟米等多種形式,詳參《明太祖實錄》),朝鮮不用錢,而且眾所周知,朝鮮國土太小,沒辦法「流三千里」,於是以布匹折流放之罪,15匹布折錢一貫,事在太宗2年(1402),四年後又改為10匹。太宗11年(1411),為了推行紙幣,又將贖罪範圍擴大到了杖刑以下,而且強制贖罪。具體贖罪標準我們已經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瞭解的是,杖一百「贖之則才六十張」。雖然大臣們說得輕巧,但是根據西北面都巡問使柳廷顯的說法,這樣的強制收贖法使得犯罪者「有賣田宅以納之,至有逃避失所者」,所以實行了不到一年便改為自願收贖。世宗4年(1422),此時的紙幣已經賤如廢紙,所以將收贖和計算贓物的標準從原先的杖一百贖60張改為贖180張,這才緩解了輕重失宜的現象。

明代法律中有一個沿襲元代《元典章》的舉措——「燒埋銀」,大概相當於今天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元代規定的燒埋銀為五十兩,明洪武元年《大明令》規定為二十兩,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規定為十兩。朝鮮王朝的燒埋銀制度,其本意並不是賠償被害人,而是為了從百姓手中搜刮貴金屬,以在「本國不產金銀」的背景下滿足進貢和日常使用的需要。其制度始於朝鮮太宗15年(1415),但終太宗一朝只有一例徵燒埋銀(或曰「埋葬銀」)者,到世宗朝才推廣開——其實這一制度見諸史冊最頻繁的就是世宗朝。但是推行了一段時間之後,又發現了新的弊端。由於朝鮮缺銀,所以絕大多數人無從籌措十兩銀子(太宗12年朝鮮全國的白銀產量才104兩),所以在世宗8年(1426)修改規定,以銅錢準銀價徵收,但是「燒埋銀」的名稱不變。

除了燒埋銀之外,管控貴金屬的另一個要點在於對外交往,特別是和日本與明朝之間的使臣來往。為此朝鮮申嚴禁令,禁止金銀流出國境。但是朝鮮既然默許了「使臣每一駄,不過百斤」這樣的私貿易,再想讓人不帶金銀出境,實在是難了點。比如太宗5年(1405)藝文館提學金漢老收受賄賂,令富商白龜攜帶大量金銀混入使團赴明,意圖從中牟利,事泄,金漢老革職。太宗6年(1406),鑒於使臣多有「潛挾金銀,且多齎薴麻布(細布在朝鮮也是禁物)」的行為,甚至有商人買通使團成員混入其中,禁止了私攜貨物的行為,並且在過江前由地方官負責檢查。另一個需要嚴格管控的方面是來到朝鮮的使臣,因為相當多的使臣帶著貨物來就是為了貿易,所以不可能嚴加禁止,而在這一過程中想混進去幾個交易金銀的,不要太簡單好吧……世宗14年(1432)就因為私放商人進入使臣駐地交易禁物,處理了一批迎接都監的官員。而在「倭館」(接待日本使臣所用),這種情況更為嚴重,太宗、世宗兩朝就發生了6起私自交易金銀的案件,我們可以推斷,未能發現的事件更多。其實不光是金銀,朝鮮鑄錢以後,日本人連朝鮮的銅錢都買,導致「已鑄錢文為工匠所鎔與夫流入倭國,日至於減」(《世宗實錄》27年10月11日),可見其屢禁不止之狀。

(註:朝鮮對外貿易的禁物包括闊細布、彩紋席、厚紙、貂皮、土豹皮、海獺皮以及鐵物、牛馬、金銀、珠玉、寶石、煙硝、軍器等,前一類違禁杖一百、徒三年,後一類違禁處絞刑)

太宗10年(1410)再行紙幣,次年年底就發生了朝鮮王朝第一件假鈔案——開城留後司屬吏偽造楮貨(不過說實話,朝鮮歷史上的偽鈔案倒不像現代這樣高發,究其原因恐怕不是因為防偽技術多好,而是廢得太快,連偽造都沒意義……),負責監管的三名官員被杖四十。太宗12年、13年又發生了兩起使用偽鈔的案件,其中有一件是知州李季卿在上繳歲貢楮貨(朝鮮為了推進紙幣流通,規定官員必須每年進貢楮貨)時,其中混入一張偽鈔,李季卿未能發現,事發後被笞五十。此後的偽鈔案一度斷絕,直到成宗8年(1477)兩名奴隸加叱同、樸孝代偽造紙幣,被發現後判絞待時(朝鮮王朝死刑分兩種,「待時」即秋決,「不待時」即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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