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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

  海滄某小區內的一名業主小張,在小區業主微信羣裏針對另一名業主小宇發佈了侮辱性言論,因此被告上法院。近日,海滄法院發佈一起案件,小張被判賠償兩千元,並在羣內向小宇賠禮道歉。

  小宇和小張(均爲化名)同爲海滄某小區業主,兩人都在該小區業主羣裏,該羣有成員近400名,小張爲此微信羣羣主。去年7月,小宇因小區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羣裏要求物業公司安排解決,同時向小張表示自己將暫停繳納物業費。

  小張認爲小宇是找藉口故意不交物業費,便在羣裏對小宇發佈了侮辱性言論,隨後將小宇踢出了業主微信羣,並繼續向其他羣友表示:“這個小宇已經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業費”“總是雞蛋裏挑骨頭,想‘訛詐’物業的錢”“2年不交物業費,拿別人錢養自己家”……

  小張發佈的消息在羣內發酵後,很快就蔓延到網絡之外,小宇聽到這些針對他的言論後大爲光火,隨即一紙訴狀將小張告上了法庭,訴請賠償各項損失70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張作爲業委會主任就業主繳納物業費義務問題與小宇有不同意見時,本應以妥當、文明的用語陳述自己的見解,然其卻選擇在微信羣這類公開網絡平臺針對小宇發表帶有貶低性、侮辱性,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的詞彙,其言論存在人格侮辱行爲。小張在羣裏稱小宇“2年不交物業費,拿別人錢養自己家”,經查證並不存在該情形。因此,應認定小張對小宇亦存在着誹謗行爲,過錯明顯。

  由於小張發佈消息是在成員近400人的業主微信羣,達到“在一定範圍內向不特定公衆廣泛傳播”的程度,行爲違法性明顯。而小宇在羣內所使用的暱稱明確標註了其在小區內的具體住址及其姓氏、其他業主可識別出其身份,故客觀上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對被用上述詞語及事件形容定義的小宇產生較低的社會評價, 使其名譽受損。

  綜上,法院認定小張的言論已構成對小宇名譽的侵害,判決小張向小宇賠償損失2000元,同時在微信羣裏向小宇賠禮道歉,並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官提醒

  網絡社交也要遵守法律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小區微信羣一旦建起且有業主們加入,該羣就等同於小區的公共場所,儘管微信羣只是一個網絡平臺,但它作爲表達話語的一種載體,與現實生活中的公共場所並無差異。海滄法院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社交行爲中我們也應當謹言慎行,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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