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項目的運作模式及難點突破
導 讀
土地整治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優化用地結構佈局,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及生態環境,日漸成為當前我國推進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解決土地利用問題的重要舉措,並已上升至國家層面的戰略部署。但是,由於現階段我國土地整治所需資金以政府財政資金投入為主,而有限的財政資金供給已無法與土地整治項目發展的資金需求相匹配。鑒於此,本文通過還原土地整治政策的歷史沿革,嘗試以土地整治項目的PPP路徑探索為切入點,提出在項目實操過程的操作模式及難點,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土地整治的概念及特徵
(一)土地整治的概念
1、從耕地保護到土地整理
土地整治起源於改革開放初期,由於全國範圍內生產建設擴張導致大量耕地被佔用及耕地面積迅速減少。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6年6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為我國土地復墾工作自此走上有法可依的道路。1997年4月15日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實行「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政策」,提出「積極推進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設」。基於上述相關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的相繼頒布和實施,表明土地整治相關工作開始被納入政府工作內容,並由中央政府主導開展。而這一時期土地整治的內涵主要是以「土地整理」概念為主,其目的也主要在於通過耕地保護和土地復墾以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
2、從土地整理到土地整治
基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工業化城鎮化發展進入快車道,各項建設用地需求持續高漲導致全國耕地資源數量銳減的背景,199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賦予「土地整理」正式的法律地位,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加強土地整理工作也提出明確要求。在規劃體系建設上,《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1-2010年)》提出以提高土地資源尤其是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能力為根本出發點,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因此,土地整治在此時期以包含土地整理、未利用地的開發以及對被破壞或廢棄土地的復墾等「土地開發整理」活動為主。
2008年是我國土地整治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年,從國家戰略部署來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要求「大規模實施土地整治」,第一次在中央層面提出「土地整治」概念。這是對「土地整理」和「土地開發整理」概念的繼承和發展,也標誌著土地整治工作正式納入黨中央層面的戰略佈局。2012年3月,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所涉土地整治的內涵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的基礎上,又將土地整理劃分為了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兩部分。
3、從土地整治到土地綜合整治
2017年1月《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2020)》提出,以土地整治為平臺,推動美麗鄉村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發展,切實發揮土地整治的綜合效益。至此,土地整治也進一步向土地綜合整治邁進。
綜上所述,土地整治的內涵及外延經歷了從「土地整理」到「土地整治」再到「土地綜合整治」的過程。對於土地整治的理解,在原來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整理和開發,對生產建設破壞和自然損毀的土地進行恢複利用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個綜合性較強的概念,具體可以包含農用地整治、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整治、土地復墾和土地生態整治、未利用地開發等各類活動。
(二)土地整治的特徵
1、土地整治堅持政府主導的工作機制,且整治資金以財政資金為主,投資資金來源單一且體量有限。
土地整治堅持政府主導、國土搭臺、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並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等,而農用地整理和宜耕未利用地開發補充耕地資金主要來源於耕地開墾費,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資金主要來源於增減掛鉤收益。可見,土地綜合整治所需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資金。但是,受制於財政投入的體量及其投入的滯後性,單一的財政資金也無法滿足土地整治項目上日益上漲的投資需求,以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需求與供給為例,規劃期內(2016-2020)建成4~6億畝高標準農田,根據以往實際投入測算,畝均投資1800元,總投資需7200~10800億元,扣除可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中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外,仍面臨1600~3600億元的資金缺口[1]。
2、土地整治的外延相對較廣,且土地整治活動直接受制於土地整治規劃。
如上所述,土地整治涵蓋了農用地整治、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整治、土地復墾和土地生態整治、未利用地開發等各類活動。同時,基於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沒有根本改變,資源約束趨緊趨勢未得到根本扭轉的客觀現狀,為突出全國不同區域的特色,土地整治活動實行「分區分類」的整治方向和「差別化」的整治對策。同時,按照規定,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批必須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各類土地整治活動必須符合土地整治規劃,實行土地整治規劃實施管理,統籌確定本區域各項土地整治活動和年度安排。
3、土地整治具備多功能多效益特徵,是國家實現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
通過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鞏固了國家糧食安全基礎;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佈局,提高了土地綜合承載能力;通過對農村散亂、閑置、低效建設用地整理,帶動農村投入和農民就業,促進了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發展。且在國家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國土資源部已經明確在「十三五」期間將全面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政策,進一步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改革。由此可見,土地整治是補充耕地、實現耕地佔補平衡,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國家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具備多功能多效益的綜合特徵,在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土地整治項目的主要運作模式
(一)政府財政資金投資模式
從土地整治所需資金的供給渠道來看,目前主要以土地整治為平臺,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等資金為主體。除了直接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政府還可以通過設立公益性基金方式用於土地整治項目的建設,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政府的撥款和政策性貸款。並在使用上述土地整治資金時,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和審計制等制度。
(二)新型經營農業主體投資模式
自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以來,《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2020年)》又進一步鼓勵新型經營農業主體投資農用地整理,並已在各地實踐中初見成效。湖北長沙在2009年土地整治改革試點中,就將土地整治工作交由宇田合作社負責實施,由合作社自籌資金並由政府負責驗收並給予適當補助。[2]同時,亦鼓勵羣眾自主開展土地整治,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羣眾自主開展土地整治,包括開展「小塊並大塊」農用地整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開展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但是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目前由新型經營農業主體投資土地整治項目仍處在摸索和嘗試階段。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國土資源部早在2008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中就已要求,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公司、企業等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並且,《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2020年)》也明確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按照「政府主動引導、社會積極參與、政策加以保障」的原則,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參與土地整治,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城鄉建設用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等,拓寬土地整治投資渠道,加快土地整治工作。
三、以PPP模式實施土地整治的現狀分析
(一)土地整治PPP項目的實施現狀
目前,上海、廣東、重慶、河南、山東、貴州等地已開始把PPP模式引入土地整治及其相關領域,主要集中於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城鎮化建設等項目上。從財政部PPP中心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土地整理」或「土地整治」為關鍵詞檢索到的近50個相關項目來看,大多處於識別和準備階段。其中,以採用BOT模式實施的政府付費類項目居多,所覆蓋行業包括土地儲備、園區開發、市政工程、農業、水利建設以及政府基礎設施等。
(二)土地整治PPP項目的實踐案例——河北省滄州市河間市磚廠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3]
該項目總投資22716萬元,建設期4個月,運營期10年,主要工程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挖排水溝、動用土地復墾、埋設地下防滲管網、架設高低線路、架設高低壓線、安裝變壓器等。項目運維內容則主要包括農田水利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及其他工程等附屬工程設備的運營和維護。該項目的交易結構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