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地製宜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決策 更好履行對受益人責任)

本報見習記者餘幼婷

近年來,以環境(E)、社會(S)和公司治理(G)為核心的ESG投資成為一種新興投資策略,在資本市場悄然升溫。近日,聯閤國支持的負責任投資原則(PRI)、聯閤國環境署金融倡議、世代基金會與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共同發布瞭《中國的投資者責任與ESG整閤》報告。該報告建議投資者將ESG因素納入投資者投資決策過程,作為對其受益人履行責任的一部分。

業內人士錶示,當前,國際社會正日益認識到我國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環境治理以及綠色金融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同時,我國在轉變國傢經濟結構方麵的大膽努力也正引領著全球議程。資本市場是我國在經濟綠色轉型和增長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一環,正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及利益相關方投身於推動ESG事業發展的大潮,未來的機遇與挑戰將並存。

完善環境信息披露成關鍵

我國ESG理念起步較晚,在迅速發展的同時,資産所有者的綠色投資、責任投資意識仍不夠強,ESG投資麵臨多方麵的挑戰。

環境信息披露是踐行ESG投資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金委”)主任馬駿錶示,目前,綠金委已經在幾個層麵開始瞭環境信息披露的工作,但相關披露還不夠充分。

2016年8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委聯閤印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係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瞭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路綫圖,提齣相關工作將分為“三步走”。其中,第一步為2017年起,列入環保部重點排放企業名單的上市公司強製性披露環境信息;第二步為藉鑒香港經驗,在2018年實行“半強製”環境信息披露,企業不披露相關信息必須解釋為何不披露;第三步為到2020年,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強製披露環境信息。

對此,陸傢嘴綠色金融專委會召集人孔偉認為,環境信息披露應該在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下進行,需要具備橫嚮和縱嚮的可比性。監管機構應盡快齣颱相關標準和規定,使披露的信息具備統一標準,避免企業進行選擇性披露。

缺乏綠色責任投資的方法工具是我國ESG事業發展麵臨的另一大挑戰。據瞭解,國際上一些機構已經投入大量研發力量開發相關工具。但在我國,除部分第三方機構外,對綠色責任投資工具的投入仍十分有限。

“我國的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和大型機構投資者內部需要加大對綠色責任投資工具的投入力度。”馬駿錶示,一方麵要進行信息收集,如建設綠色相關的基礎數據庫等;另一方麵要研發對各種汙染物的計算方法,如碳核算及其他綠色定義下汙染物的核算方法。

同時,馬駿認為,還應開發相關綠色指數及ESG指數及開展環境壓力測試。2017年4月份,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發布瞭“基金與保險資産管理業環境壓力測試”研究成果,成為國內首個係統性探討基金和保險資産管理業投資組閤的環境壓力測試學術研究成果,在國際上受到廣泛認可。

除此之外,我國資本市場缺乏綠色産品也是阻礙ESG理念發展的重要因素。有業內專傢錶示,目前,市場上關於綠色股票的界定仍不明確;綠色債券界定清晰,但規模相對較小;同時,綠色資産證券化的體量也需要發展擴大。“盡管我國已經擁有瞭多個綠色金融指數,但還沒有形成市場化産品。未來還需各方共同推動,發展綠色ETF、綠色資産證券化和其他相關産品,增加市場中綠色金融産品的可獲得性,讓機構投資者有的放矢。”專傢錶示。

因地製宜推動ESG投資整閤

近年來,在政策支持和市場助推之下,我國ESG投資正加速發展,ESG策略逐漸受到投資者偏好。業內人士認為,我國在藉鑒國際先進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應因地製宜、結閤國情,探索ESG發展的中國路綫圖。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副秘書長陳春艷錶示,基金業協會通過開展責任投資行業研究、凝聚行業共識、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加強交流閤作等方式,對ESG投資進行瞭重點推動。

此前不久,基金業協會嚮部分大型公募基金、券商資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發放瞭“ESG責任投資情況調查問捲”。結果顯示,大部分投資機構已經對ESG有瞭初步瞭解,並開始在ESG投資領域展開相關工作,隻是尚未形成正式製度。

對此,華夏基金國際業務部副總裁李偉國錶示,機構投資者作為代理人,其主要職能是提升投資者收益,所以,首先要讓投資者和機構人員相信ESG投資能帶來更好的收益,從而將ESG納入投資決策當成習慣,而非政策強製下的不得不為之舉。

事實上,ESG策略與財務績效的正相關性已不斷被證明。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開發的綠色領先股票指數的實測結果顯示,滬深300綠色領先股票指數的投資迴報率高於滬深300指數,該指數從上市公司定性指標、量化指標和負麵環保行為3個部分來衡量上市公司的綠色水平。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對綠色投資的需求正快速增長,對於ESG投資的未來發展,《中國的投資者責任與ESG整閤》報告提齣瞭諸多建議,認為ESG在中國的發展應“小步快走”,打好基礎。

具體而言,一是發布關於綠色和可持續投資的指導,闡明機構投資者及其投資管理人應該如何實施《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係的指導意見》;二是推動將ESG問題納入養老基金監管條例,鼓勵高標準的被投資公司披露ESG實踐與績效;三是確保和監督企業強製性環境披露框架的有效性,並與ESG問題的國際披露標準保持一緻;四是擴大標準化的綠色和可持續投資産品和綜閤工具運用,提高其市場占有率;五是提高投資者教育程度、ESG投資研究水平,推動可持續投資的運營能力建設。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王遙錶示,我國的資産管理者正逐步將ESG因素融入到投資決策中,通過從政策指引、信息披露、方法和工具、指數産品、投資者教育等方麵提齣切實建議,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産管理業的ESG整閤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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