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美國應申報隨身所攜帶之財物,如申報不實或未申報,將可能被沒收有關物品或遭受民、刑事處分。有關申報規定如下: 

  1. 各人隨身物品免稅額為 300 美元;酒類免稅額為一公升(但各州可訂定更嚴格之規定;攜帶者須年滿 21 );煙類免稅額為一條煙(二百枝),或五十枝雪茄,或二公斤煙草。古巴出產之煙類禁止攜入。
  2. 禮物免稅額為一百美元(若多次入境,六個月內僅可獲得一次免稅),入境者須在美至少停留 72 小時,禮物並應隨行;家庭成員之禮物免稅額合計為 200 美元。禮物不應包裝,以便海關檢查。
  3. 超過免稅額之物品,其價值在 100 美元內者,以 10% 課稅,超過1,000 元者,以各所屬稅級課以不同稅率。
  4. 彩券、麻醉及危險藥物、色情文件或出版品、叛亂物品、危險及爆裂物、火器彈藥、盜版物件、無輸出許可證之古文物、限制進口之蔬果、植物與食品,以及肉類製品等均禁止攜入。
  5. 出入美國所可攜帶之現金及證券(美國或外國銅幣與鈔票、旅行支票、匯票或可轉讓之證券)額度為 10,000 美元,超過此一額度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倘未先行申報而遭發現,則將遭受民、刑事懲罰,現金及證券亦將遭沒收。

 

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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