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又稱相互持股,是指作為法人的企業互相進行投資,你持有我的股份,我持有你的股份,最終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權結構。

根據相互持股的具體形態可以將交叉股份分為以下5類基本形式:

(1)單純型交叉持股。這是最簡單的交叉持股結構,也就是說交叉持股只存在於A、B兩家公司之間,比如說A公司向B公司投資50萬元,B公司同時向A公司投資50萬元,A公司和B公司就相互有對方公司的股份。這種結構是交叉股中最基本的形式,下面的四種形式都是由它演變而來。

(2)環狀型交叉持股。指的是各個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彼此間形成一個封閉的環狀系統。如圖3-13所示,對於A、B、C、D公司來說,AB間、BC間、CD間和DE間都相互交叉持股,彼此成為對方的股東,形成錯綜負責的股權關係。

(3)網狀型交叉持股。指的是所有參與交叉持股的企業,全部都與其他企業產生交叉持股的關係。如圖3-14所示,A、B、C、D四家企業參與網狀交叉持股結構,交叉持股關係存在。

(4)放射型交叉持股。是指以一家核心企業為中心,由其分別與其他企業形成交叉持股關係,但其他企業之間則無交叉持股。如圖3-15所示,A公司和B、C、D等公司相互持股,但是B、C、D公司之間不存在股權關係。

(5)變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如圖3-16所示,整個交叉持股結構中的核心企業是A公司,A公司與B、C、D、E等公司相互持股,與純粹交叉持股不同的是,B、C、D、E等公司雖然不完全相互持股,但是確實存在個別的交叉持股。

在上述5種類型種,單純型交叉持股、環狀交叉持股和網狀交叉持股不存在覈心企業,他們之間不存在從屬與控制的關係,因此這三種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橫向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變形的放射交叉持股都存在覈心公司A,A公司對於其他公司起著控制和主導的作用,這兩種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縱向型交叉持股常用於集團母子公司之間相互持股。

上述5種類型是交叉持股的基本形式,現實生活中的交叉持股是複雜的,有可能是5種基本形態種的一種,也有可能是幾種基本形式組合,交叉持股的實際作用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

交叉持股對企業的有利作用主要體現為:

  • 穩定公司的股權結構,防止企業倍惡意併購;
  • 分散各種風險,尤其是兩個公司採用換股的方式各自進行多元化經營,以減少風險;
  • 加強公司間合作,在相互持股企業的資金、技術、人事、銷售、創新等方面形成協同優勢;
  • 在市場不健全時,降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成本。其中,防止惡意併購是交叉持股最大的作用。

凡事有利有弊,交叉持股固然能給企業帶來上述好處。但是,從控制權的角度來看,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權結構一樣,也是一種「高效」地分離現金流權和控制權的股權結構。


  • 【案例解析】1元錢能控制多少外部資金

資本市場上,我們經常聽到「以小搏大」、「四兩撥千斤」的資本運作方法。那麼,理論上我們用1元錢可以控制多少外部資金呢?

如圖3-17所示,胡先生利用最簡單的交叉持股方式註冊了A和B兩家公司。A和B兩家公司的註冊資金都是100元,胡先生作為自然人分別向兩家公司投資1元,外部投資者C和D分別向B公司和A公司投資49元,那麼還有50元缺口從哪裡來?

於是,胡先生讓A公司和B公司相互投了50元,當然,註冊時王先生可以提供所謂的「過橋」資金,也就是借50元給A,A對B投資50元,然後,B再對A投資50元,A再將50元還給胡先生。最後的結果是這50元只是賬面資金有所體現,而實際上誰也沒有出資。

那麼,誰控制A和B兩家公司呢?當然是胡先生。對於A公司來說,胡先生直接投資1元,又通過B公司投資50元,掌握了51%的股份,胡先生取得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同樣,胡先生對B公司也控制了51%的股份。

最後胡先生只是直接投資2元,但卻控制了外部資金98元。也就是說,胡先生的1元錢控制了49元。如果A和B是兩家上市公司的話,胡先生還控制了兩家市值各100元的上市公司。

在上述案例種,胡先生的1元錢控制了外部資金49元。如果將A和B公司的註冊資金變為100萬元,用同樣的方法,只要保障自己的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之和大於51%,胡先生的1元錢就可以控制外部資金49.9999萬元......以此類推,胡先生可以用1元錢控制上億或者幾十億元的資金。

當然,這種情況在大多數國家是被法律禁止的。現實種常用的交叉持股情形有如下面的案例。

  • 【案例】那種投資方式更為合適

A公司計劃和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成立B公司,它有兩種方案可以選擇。如圖3-18所示,第一個投資方案是:A公司直接對B公司投資1000萬元,其他投資者投資2000萬元,那麼B公司的註冊資金是3000萬元,A在B公司的股份是33%。

第二個投資方案是:在外部投資者對B公司投資2000萬元不變的情況下,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變為2000萬元,然後B公司再對A公司兔子1000萬元。在這方式下,B公司的資本金總額放大的為4000萬元,A公司佔B公司的股權比例提高到50%,但是A公司的實際出資和第一種方案是一樣的,只有1000萬元,但是其卻有50%的控制權。如果這樣的投資行為循環往複,B公司的資本金和A公司對B公司的控制權就會被不斷放大,這為進一步吸取借貸資金提供了便利。當然,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這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一種損害。

對於投資者A公司來說,無疑是第二種方案更合適。

通過上述案例中的兩種投資方式的比較,我們發現:在投入同樣資金的情況下,通過交叉持股可以放大控制權,同時削弱了其他投資者的控制權。在通過交叉持股構建的企業集團中,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實現對整個集團的絕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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