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C  

应该要骂检察官,而不是怪法官,高雄左营电梯杀人事件,高雄地院如预期做出了无罪的判决,因为又遇到错误起诉的检察官。
上图(图片与当事人无关)就是电梯控制盘内常用的可程式控制器(PLC),我手上拿著的是内键的小型继电器,电梯就是常常因为这个小接点的误动作造成电梯暴冲而导致人员伤亡;这颗小型继电器的平均使用寿命可以高达数百万次以上,问题是它大多是内键的零件,一般的电梯维修、保养和检查人员根本是看不到也摸不到,更不知道何时会故障。所以检察官对这位"因为没有具备预知未来能力”的李姓技术员以业务过失致死起诉,实属荒唐。

如果以检察官起诉书的理由"李姓技术人员在案发前1个月维修时,明明知道电梯使用超过14年,有发生故障可能,但却没有通知管委会,也没有更换电梯内控制盘的可程式控制器(PLC),造成短路煞车失灵,暴冲酿祸"。那么我相信全台湾数以千计的合格技术员,每一位都应该要被提起公诉,无一幸免。况且,依据行政院颁布的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升降机设备的使用年限是15年;那么发生事故的这一台电梯刚好是在堪用期,如果对公务单位的电梯来说,是不可能会接受厂商提出的更新计划。

既然知道无法预期小接点何时会故障,当然也有因应对策,营建署在99年12月30日的会议纪录有明文规定,对于电磁制动器的检查,专业厂商应设置不得因单一小容量接点/误动作而导致煞车器动作之装置;检查员应检视电磁煞车器结线图是否合于规定。但是主管机关和检查机构都没有积极的宣导此规定,造成多数的检查员和技术员并不知道有此规定。(仅台湾停车设备协会网站有贴文宣导)

整起高雄左营电梯杀人事件除了怪罪政府主管机关对新法规没有宣导之外,专业维护厂商没有请专人为电梯电磁煞车器设置双重保护回路,年度检查员更不应该在未符合新法规的情况下判定合格而导致检查机构依法核发使用许可证,所以这对母子当然死的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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