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理】採集來自娛樂圈的第77個幕後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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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開播的音樂類綜藝節目《我是唱作人》

  不僅影像圈對版權敏感,近來在音樂綜藝領域,“版權”也成了衆人提及頻率頗高的一詞。一如今晚上線的原創音樂節目《我是唱作人》,早在幾周前的節目交流會上,節目總監製陳偉就表示過,之所以此次做“原創”,原因之一是做不起翻唱節目了:“現在很多歌的版權方要價很高。有的歌想在節目裏唱,對方甚至要出100萬,150萬的價格。”陳偉半開玩笑道:“家裏有礦的才能做翻唱綜藝。”

  一週前的《歌手》衝刺賽上,競演歌手翻唱改編了包括皇后樂隊經典歌曲《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在內的六首奧斯卡大熱金曲。

  之後皇后樂隊歌曲版權方索亞音樂發佈官方聲明,斥《歌手》節目組並未拿到授權許可,實爲嚴重侵權行爲。另在本季前幾期節目中,楊坤翻唱茄子蛋《浪子回頭》,逃跑計劃唱John Mayer的《Gravity》和李宗盛的《給自己的歌》等,均涉嫌侵權。

  索亞音樂官方聲明

  無論是有多年做音樂綜藝節目經驗的陳偉、車澈團隊受部分歌曲版權持有者開天價影響,暫“放棄”在翻唱類節目裏折騰,還是做了七年的國內頂級音樂節目《歌手》時至今日還屢就版權引爭議的新聞,多少都能讓我們感受到,歌曲版權問題錯綜複雜。

  本期娛理工作室邀請到曾協助《創造101》《幻樂之城》《即刻電音》等多檔音樂節目處理版權業務的“夢織音”代表燕子,常年處理版權糾紛的業內資深人士Vivian,一起來給大家捋一捋音樂綜藝和歌曲版權之間的那些“愛恨情仇”。

  《創造101》節目現場照

  01

  音樂版權市場亂象叢生!

  音樂綜藝藉口“鑽空子”還是市場不規範的“鍋”?

  顯然,無論對音樂節目還是選手而言,“拿來”市場成熟作品做表演無疑是件相對省力的事,亦能“蹭”着那些經典歌曲之名,易引發觀衆共鳴。而音樂綜藝在我國盛行十幾年來,多是改編翻唱類音樂節目層出不窮,也側面印證着其中有利可收。

  但僅今年前四個月以來,優酷、愛奇藝兩大平臺的頭部音樂項目都聚焦在了“原創”上,分別打造《這!就是原創》和《我是唱作人》,而以翻唱爲重的湖南衛視王牌節目《歌手》本季也主打起了原創,鼓勵參賽選手多唱自己原創歌曲。

  原創何時變得如此受捧,引各大團隊競折腰?據娛理工作室調查瞭解,並非綜藝圈突然生出了“原創自信”,而是外購音樂版權這事兒愈發棘手,麻煩重重之下所引發的亂象叢生。

  《這!就是原創》《我是唱作人》

  1、版權費用逐年不合理的倍增,“嚇退”節目組?

  陳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直言音樂類節目近年陷入了版權價格困境。從《我愛記歌詞》《中國好聲音》開始做了十幾年節目,他見證了節目組從向版權方支付千元費用,到如今一些版權方開出每首歌百萬天價的亂象。

  Vivian也幫我們算了一下:“很不知名的歌曲,幾千元也能拿下。譬如一些經典老歌,可能大概價錢就是9萬、10萬左右。之前我幫忙問了一首網絡大紅歌曲,那個作者叫價就是60萬,市場上確實報多少價格的都有,很混亂。”

  粗略算下來,做一檔12期左右的翻唱類節目,版權費用大概要花去大幾百萬到千萬不等。面對不菲支出,一些團隊摒棄翻唱做原創,如陳偉、車澈的《我是唱作人》。但也有節目組採取的辦法是索性不去做溝通,抱以“出事再賠償”的僥倖心理。

  《我愛記歌詞2007》和第五季《中國好聲音》海報

  2、缺少真正可以提供版權集成服務的行業組織,版權方不好找?

  之前,娛理工作室和某節目負責人私下聊天時,他曾表示國內市場太大,分不清諸多音樂作品究竟歸屬於誰?授權費也不知該交到哪兒。甚至有時候給A機構交了錢,突然又冒出個手握版權的B機構或個人來直指侵權。

  負責人所言其實不難理解。偶有節目被控侵權時,我們常聽到的一種迴應是,他們已向音著協申請過授權了。潛臺詞是,其做法沒問題。

  在此我們先科普一下,所謂音著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專門維護詞曲作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實行會員制。一些詞曲創作人和音樂公司會加盟音著協,將作品委託協會代爲集中管理,音著協則直接獲得這些作品的使用授權。

  實際上,它更類似一個“中間人”角色。因需處理的版權問題太多太細碎,不少音樂節目會與音著協簽定合作協議,想用什麼歌曲,先在音著協走登記報備流程,之後一次性支付版權費。至於和詞曲作者等權利人具體溝通等問題,就由音著協全權處理。

  圖片來自網絡

  由此,不少節目方自然認爲,既然自己已經知會音著協了,使用歌曲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問題是,並非市場上所有音樂作品都在音著協。燕子表示:“音著協的會員多還是一些老牌的創作人。但現在很多節目翻唱的還是新興創作人的歌,或是國外作品多一些,他們跟音著協沒啥關係。”

  一如前幾年有節目翻唱阿肆當時正火的《我在人民廣場喫炸雞》,前年《明日之子》翻唱《無畏》涉侵權,節目方拿出音著協做說法,但實際上阿肆和《無畏》的創作者張淇從未加入協會,音著協並不具備委託代理權。在此情況下使用這些音樂人的作品,必定有問題。

  此外,音著協並不具有代授“改編權”的權力。即便是音著協曲庫裏的作品,如僅作原汁原味翻唱,可直接協調。但衆所周知,大多音樂綜藝節目在處理作品時,“改編”是很重要的一環,如以改編爲亮點的《歌手》《夢想的聲音》《即刻電音》等節目。這就意味着大多歌曲還是要聯繫作者本人對改編進行授權,否則亦不合規定。

  《歌手》《即刻電音》海報

  除了音著協代爲管理的部分作品,尋找更多音樂作品版權歸屬問題是個頗爲複雜的過程。

  有時一首歌曲,在多年版權流轉過程中,先後歸屬於不同的公司、平臺,甚至同一首歌的版權有可能歸多方所有。譬如上期《歌手》引發爭議的《Shallow》,該歌曲創作者較多,詞曲版權代理歸屬多家公司,公開發聲的索亞公司擁有其中一個作者的詞曲版權,但實際上Peer Music、One Asia以及環球音樂的詞曲版權公司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也有相應份額。

  Vivian解釋道:“一首歌,詞加曲完整的權益是100%,出現多個創作者情況時,就要按幾位創作者的創作比例來計算對應權利。這就很麻煩,比如你找到作者A、B同意授權了,但作者C不同意,你這首歌還是拿不到。”

  圖源微博@鄒小櫻

  儘管版權方“不易找”,但並不意味着“不去找”。Vivian表示:“一般都是先詢問國際版權代理公司以及國內獨立版權公司,如未找到版權歸屬,那就通過藝人及唱片公司渠道或詞曲作者直接聯繫。而且真的在音樂圈裏的,根據多年經驗你都能大致縷出版權方向,尤其國外的歌基本在幾大(國際唱片公司)那兒,很多年輕創作人聯繫方式直接都掛在微博上。只是根據最新情況做版權最終確認時要更細緻一些,多問一嘴罷了。”

  對於常年的“擋箭牌”音著協,Vivian直言,不乏一些綜藝團隊確實不太懂版權,以爲音著協“萬能”,故沒太上心。另外,節目在申請授權時,音著協按理應是會明確告知哪些作品是不在其範圍內的。“如果明知未授權,依然把協會拿來當搪塞藉口,混淆視聽,那就是節目組投機了。”

  音著協1992年成立時的新聞發佈會,圖源網絡

  3、版權歸屬確認週期長,時間來不及?

  印象中,十幾年前的《超級女聲》《快樂男聲》《加油!好男兒》等一衆翻唱節目風靡時,也鮮見版權爭議。對此Vivian表示,早年間“免費唱”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直到2011年旭日陽剛組合在《星光大道》唱了一首《春天裏》併爲組合帶來巨大名利只後,原作者汪峯做出了維權行爲,才“點醒”了行業人。

  近年來,隨着音樂人維權聲量增大,愈多音樂節目方意識到版權問題,但因對版權無太多專業認知且分身乏術,許多節目會找代理公司專門做集中處理。

  因市場需求大,燕子所在的“夢織音”公司從最初純“友情幫忙”,幫某節目處理一兩個突發版權問題,到之後全權代理了《幻樂之城》《創造101》《即刻電音》的版權事宜。燕子坦言,因節目涉及歌曲量過多,和版權方溝通成本大,週期長,最理想的狀態是能提前半年拿到歌單,最晚也要提前一個月做籌備。

  但我們的綜藝實情是,提前半年,可能連節目嘉賓(選手)是誰都不知道,怎可能去預知他們唱的歌?所以只能在節目進入錄製期後才能進行版權清理。

  《幻樂之城》節目現場照

  在極密集的節目錄制週期內去溝通大量歌曲的結果就是,有些授權確實滯後。“尤其是涉及海外歌曲,大的版權方。國內這邊還要去問到他們上一級的OP,但海外那邊也很繁瑣,確定的過程很慢。另外涉及到大量改編,詞和曲修改的部分我們也要提供Demo或文字描述給版權方,給詞曲作者獲其同意,他們做評估也需要不少時間。“

  有的版權方理解節目組,合同程序走不完,他們會對授權意向做出口頭反饋,便於節目組完成內容:先改編或是直接換歌。Vivian另外也透露,她在接觸另外一些節目時,有時版權方反饋慢,節目組就會霸王硬上弓地“先唱了再說”,但這樣只會更加導致侵權風險。

  《創造101》節目現場照,圖文無關

  02

  翻唱類綜藝

  打開音樂版權的正確姿勢是什麼?

  聊完綜藝市場上的版權亂象,娛理工作室來給大家梳理一下,音樂節目打開作品版權的正確姿勢到底是什麼?

  嚴格來講,只要涉及唱別人的歌,節目組就必須要取得該作品的授權許可。因音樂綜藝裏多是對作品進行二次演繹,不涉及播放原唱,因此節目方只需去拿到詞、曲授權即可,不必溝通原唱者(若原唱者同時又是該作品詞曲創作者另說)。

  在我國,音樂版權所有者大致分四類:三大唱片、三大詞曲國際版權代理公司 ;獨立唱片公司及獨立版權公司;個人工作室或作者、歌手本人;音著協、音集協。

  正常的一個完整授權流程是,節目方要根據所需歌曲,尋找歌曲相應的詞曲作者,原始版權方以及版權代理公司,繼而進行授權申請及商務談判,確定授權價格,完成和版權公司及詞曲作者本人的簽約、付款。

  通常來講,音樂綜藝向版權方索求的是在節目錄制當下產生的一次翻唱權。因涉及上線播出,節目方另希望取得歌曲“永久播出”的權利,但因各版權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比如歌曲使用多設有年限,所以過一兩年之後,節目方或許還需再次向版權方續費,以保證該作品能繼續存於線上節目中(即網絡傳播權)。

  此外,如節目衍生出的線下活動、演唱會要演唱節目裏的曲目,需另作談判。

  《創造101》節目現場照,圖文無關

  03

  相關部門亟需規範版權流程

  節目組加強意識切忌“馬後炮”

  當然,目前存在於市場的綜藝歌曲版權亂象非朝夕便可解決。通過綜合分析,娛理工作室認爲,就節目方而言,應進一步提高版權意識,盡力儘早合法獲取作品授權,而非被指控侵權後再致歉“彌補”。

  另外,相關部門也應對版權相關進行更爲合理的規劃。首先,從法律上就著作人權益進行更詳細的立法,加大侵權懲處力度。據悉,目前關於侵權賠償的案件,維權需耗費起碼一到兩年時間,侵權方支付的補償費用也僅千元左右。過低的侵權成本助長侵權事件的發生。其次,版權授理流程是否可以更清晰?以目前節目製作週期及跟OP籤版權速度比對來看,如流程得不到簡化,也根本無法做到完全正規化。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積極方面,從早年各方對版權集體噤聲,到如今發聲量越來越大,音樂綜藝還是在一個逐步傾向合理化的過程中。燕子做到《即刻電音》時頗有感觸:“其實《即刻電音》那個項目在剛啓動時,他們很早就給了大概一個歌單的範圍,讓我們先做詢問,他們再從這些歌裏去挑。算是和平臺達成了一個時間上的默契。”

  無論“被動”也好,另闢蹊徑也罷,長期“坐享”他人勞動成果後,版權亂象促使部分有識的音樂綜藝團隊做出了《我是唱作人》此類聚焦原創的破局之作,不失爲一個好現象。

  《即刻電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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