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發佈史上首張黑洞照片,卻讓中國最爲知名的“版權衛士”翻車了。

  “視覺中國”聲明對黑洞照片擁有版權,如需使用,需要付費購買,引起輿論一片沸騰。

  黑洞照片究竟屬於誰?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陳紹玲的解讀是:“黑洞”照片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作品,不存在版權侵權問題。

  版權問題也引發了華政學生們的遐想,討論,外太空有沒有法律?

  外太空的法律是怎麼建立起來的?外太空的法律怎麼管?

  華東政法大學華政國際法學院國際公法教研室教師蔣聖力就爲大家普及外太空的法律知識。

  :黑洞照片一經公佈便迅速在全世界掀起了新一波探索和發現外層空間的熱潮。那麼在國際法層面,國際社會是否有專門規範和調整人類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行爲活動的法律制度呢?

  :是的,就好像《玩具總動員》中巴斯光年的那句口頭禪“飛向宇宙,浩瀚無垠”所表達的,人類自古以來便對遙遠、廣闊、神祕的外層空間充滿了憧憬和嚮往。自1957年10月4日,前蘇聯成功發射了人類歷史上的首顆人造衛星“斯普特尼克1號”(Sputnik 1)起,人類便進入到“外層空間時代”。經過短短60餘年時間,對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取得了突飛猛進的成果。

  同時,伴隨着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外空活動不斷髮展,在國際法領域也形成並確立了一套旨在對人類所開展的各項外空活動及其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專門法律制度,即外層空間法。

   蔣聖力

  問:相比於曝光度極高的人類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諸多實踐(如火箭發射、載人航天等),外層空間法似乎並不十分耳熟能詳。現行外層空間法的整體歷史沿革和框架體系是怎樣的呢?

  :雖然確實有些“冷門”,但外層空間法仍無疑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分支和最爲新興前沿的法律部門之一。

  事實上,一直以來,外層空間法的發展一直與人類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外空活動發展緊密相連——在“斯普特尼克1號”成功發射後的第二年即1958年,聯合國大會便通過決議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特設委員會”,而後又緊接着在1959年將其變更爲聯合國常設機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和處理外空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各類法律問題。

  在聯合國的主持下,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制定了5項旨在規範和調整外空活動的重要國際公約,並獲得了聯合國大會的通過,包括1967年《外空條約》、1968年《營救協定》、1972年《責任公約》、1975年《登記公約》和1979年《月球協定》,這5項聯合國框架下的外層空間國際公約即構成了現行外層空間國際法律體系的主體。

  :上述5項外層空間國際公約的制定和通過距離現在均已有數十年時間,歷史如此“悠久”的外層空間法規則適用於解決因越發紛繁複雜的外空活動而產生的法律問題,是否會有“下藥不對症”的困境?當前最爲國際社會所關注的外層空間法問題又主要有哪些?

  :在上述5項聯合國框架下的外層空間國際公約之後,國際社會再未能夠就規範和調整外空活動形成具有普遍性的新國際立法,使得外層空間法的發展明顯滯後於日新月異的外空活動實踐的發展;並且,制定和通過於上世紀60、70年代的各項外層空間國際公約中的有關規則,在適用於解決當前各類新型外空活動法律問題時,也確實顯得“力不從心”。

  不過,上述困境同時也爲更加廣泛而深入地研究外層空間法提供了相當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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