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稀記得其實保護的是生者的權益,一般指近親屬,也可擴至社會公眾(例如侮辱烈士、褻瀆人類種群時)。

翻翻教材應該有更完整的解說。


誰希望日後有人鞭屍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律對其人格利益的保護並不是對死者的保護而是對死者遺族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的保護、也是出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誒小透明過來摸魚

先解釋一下人格權。在民法上,人格權是指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等均屬於人格權。

所以首先,死人是沒有人格權的,這個問題應該修正為,為什麼法律保護與死人相關的權利。比如說為什麼刑法上會有「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為什麼著作權法會在作者死後對其著作權有五十年的保護期限。

再看法律,法律保護的是某種法益,而不是單純保護某樣東西。不然的話你就會看到法條寫的是「禁止任何人上知乎回答問題」。法律保護與死人相關的權利,有一些是因為為道德所不容,有一些是因為其部分權益與還在世的活人有關,法律是為了這些目的的考慮才有的法益的保護。


生而為人,當你出生那一刻就已經擁有了一個作為人的人格與尊嚴。即使去世,那也是你來過這個世界的證明。


推己及人,中國人歷來希望名垂青史。一般老百姓做不到名垂青史,也不希望死後名譽遭人誹謗中傷。顧由此立法。
首先我認為應該明白人格權是什麼,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由權。很明顯,當一個人死去的時候,他的大部分人格權是會隨著他的死去而自然喪失的。

而且我們談人格權一般是在民法領域,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當然是要進行民事訴訟,而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有權利能力的,而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無權利能力也就無所謂權利,無所謂權利也就無所謂權利的保護。所以,法律應該不是保護死人的權利。而是保護合法繼受死人權利的活人的權利,如著作權。


做給活人看的。各種意義上。


因為其實保護的是親人家屬的感情,無論這個人怎麼壞,他的親人、朋友還是愛他的啊。
因為他曾經是人

一個安定的社會一定有一個相對符合其社會性質的價值體系,而保護死者權益就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價值體系中的一環。

記得有句話:金錢不會讓人去死,一條綬帶卻可以。

但是,如果死人的名利都無法保證,關鍵時候,誰還會去為綬帶而死呢?


為了生者的利益


舉個例子,侮辱屍體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保護屍體的尊嚴的出發點就在於此。還有保護已故的人的尊嚴,則是為了保護其親屬的感情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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