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表示,各级公私立学校家长会,核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所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团体,所以,捐给学校家长会之捐款,可于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报捐赠扣除额;至于可扣除金额,应与该申报户当年度其他一般捐赠之金额合并计算,最高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之20%。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捐款给公立学校设置奖学金或扩建校舍及教学设备,视为对政府之捐赠,可全额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不受金额之限制;惟捐款对象为公私立学校家长会时,则有可扣除金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呼吁纳税义务人,现正适逢开学季节,个人如欲对公私立学校家长会捐款时,应注意前揭规定,以免因超出税法规定可扣除捐赠额度,被稽征机关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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