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政民主簡史(11):政黨政治的萌芽和寡頭統治時期(1689-1832)

  從光榮革命到1832年議會改革長達近一個半世紀的時間,是英國虛君憲政體制進一步鞏固的時期,也是英國現代政治形態開始萌芽和政治民主化的條件逐漸成熟的時期,政黨政治的萌芽、內閣制的形成和土地貴族的掌權是這一時期的顯著特點。

  在斯圖亞特王朝復闢時期,議會中的議員為維護君主特權還是維護議會主權的問題產生分歧,維護君主特權的一派被稱為託利黨。維護議會主權的一派被稱為輝格黨。光榮革命時期,兩派共同發動政變,推翻了詹姆斯二世的統治,這次合作讓兩派認識到了他們之間不僅只是分歧和鬥爭還有共存和相互制衡的關係。這使得光榮革命之後,英國政壇出現了兩黨共存並輪流執政的局面,但18世紀的託利黨和輝格黨都還不具備現代政黨的特質。因為議會選舉中極為有限的選民範圍使兩黨沒有廣泛的羣眾基礎。

  兩黨的大部分成員均為土地貴族和國教會主教,他們把持了議會,限制了王權,卻沒有向資產階級和底層民眾開放權力。因此有學者認為:從1688年光榮革命到1832年議會改革的這近一個半世紀的時間裡,英國實際上是處於貴族寡頭統治時期,而這一時期的制度被後世稱為「舊制度」。

  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王權有所削弱,18世紀初期英國國王不再行使立法否決權,不再參加內閣會議。但國王旁落的權力並沒有落到資產階級和中產階級手中,而是被光榮革命的得利者在「圈地運動」中發家的土地貴族把持。在17世紀的政治變革中,無論是斯圖亞特王朝的復闢還是光榮革命都是由貴族階級一手主導完成,政治資本雄厚且經濟實力強大的貴族階級自然成為大變局中的贏家。

  此時的資產階級一方面還未發展成熟,另一方面很多資產階級在內戰中是反對國王的獨立派和平等派議員,與共和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因此隨著君主復闢浪潮的襲來,作為王朝的「亂臣賊子」受到排擠也就可想而知。 

  土地貴族與王權的利益相互交織,具有很強的保守性。他們利用兩黨執政交替時間過長而導致的近乎一黨獨裁來控制議會:輝格黨從1714年開始長達46年把持朝政,託利黨從1760年上臺掌權達70年左右。1716年,輝格黨人為保證其長期控制議會通過了《七年法案》,將每屆議會的年限由3年擴大到7年,導致一些議員長期在議會掌權,1695年議會下院議員平均擔任時間不足17年,到了《七年法案》執行之後的1734年增加到了24.18年,[ 摘自閻照祥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第264頁轉載約翰·坎農《1640-1832年議會改革》第276頁]有些議員近乎成為終身制議員。

  他們利用自己的財力競爭選席,賄賂選民,製造聲勢。比拼財力使選舉費用高昂,普通人望而卻步,導致競選成為貴族的獨角戲,競選失去競爭意義。1722年所有314個大小選區中,有158個選區進行了競選活動,到了1761年大選時,僅有61個選區進行競選活動,不足選區總數的1/5。[ 摘自閻照祥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第263頁轉載約翰·坎農《1640-1832年議會改革》第27頁]同時他們還利用貴族的世襲特權長期一家數代佔據上院席位和政府要津職位。

  「舊制度」還突出表現在議會選舉制度的不合理:

  (1)「舊制度」時期選民資格非常苛刻,在1429年頒布的年收入40先令以上才具有選民資格的規定一直延續到18世紀都未改變,1711年有選舉權的人只佔成年人人數的5%左右,到了1831年下降到了只有2.5%。

  (2)選票分配極不合理,選票的名額按選區分配而不是按人數分配,經過幾百年卻沒有變更,這導致了有些選區的選民只有幾個人甚至事實上選區已經消失,但它們卻和擁有數萬選民的大城市同樣擁有下議院的兩個議員名額。選民的人數越少就越容易受人操縱,較少的選民可以使土地貴族以最小的代價收買選票,從而壟斷政權。

  (3)選舉方式上採用公開投票法,這使選民無法對自己的投票取向保密,容易屈服於有勢力的人士,被迫投票給他們。

  選舉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導致的貪腐嚴重、機制僵化、社會危機使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大,1785年4月小彼特首相提交了要求修改選區議席的提案,雖然最終被否決,但眾多的贊成票表明,議會改革只不過是一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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