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的案件中,借條或者欠條作為最重要的證據之一,當事人通常會對其真實性存在巨大爭議,此時,不得不通過申請筆跡鑒定來辨明真假,保障自我權益。本文通過以下幾個問答來向讀者簡單介紹下關於借條筆跡鑒定的那些事兒。

什麼是筆跡鑒定?

根據百度百科的釋義:筆跡鑒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

從司法的角度來釋義: 筆跡鑒定,是指根據反映書寫人獨特書寫動作習慣的筆跡特徵,對文書物證上的筆跡及其書寫人進行鑒別和認定。

由誰申請?

筆跡鑒定應由誰申請,要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

原告:如果原告僅憑單一的欠款憑證(借條或欠條)主張被告還款,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話,則需原告申請筆跡鑒定,藉助科學手段來進一步證明欠款憑證上的簽名系被告所寫,否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被告:如果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欠款發生(或者交付)的事實,其所舉證據達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證明標準,若再進行否認的話,則舉證責任發生轉移,被告應就欠款憑證上的簽名筆跡不是自己所寫申請筆跡鑒定。

什麼時候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鑒定的程序都有哪些?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鑒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鑒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

4、鑒定機構接收後鑒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不同鑒定結論的後果由誰承擔?

鑒定結果可以大致分為兩類:

其一,鑒定結論確定,此時無論借條真偽,案件都不再是真偽不明的狀態,法官也會依據鑒定結論做出判決;

其二,不能確定該該材料上的筆跡不是當事人本人所寫的,此時當事人所主張的該證據不是本人筆跡的主張就不能成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法官應主持對方當事人的相應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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