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傢|原告撤訴 廣濟藥業子公司原董事長辭職案庭下調解)

本報實習記者 閻俏如 記者 曹學平 北京報道

湖北廣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952.SZ,以下簡稱“廣濟藥業”)子公司原董事長“辭職烏龍”事件持續引發關注。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傢渠道獲悉,該案以原告撤訴、庭下調解的結果暫告一段落。

廣濟藥業4月3日公告,公司近期收到武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訴通知書》,原告為湖北廣濟藥業濟康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康公司”)原董事長。

據悉,李紀新於2016年2月17日與廣濟藥業簽訂勞動閤同,並擔任其子公司濟康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理兼營銷總監。

公告顯示,2017年10月13日,李紀新因個人傢庭原因,嚮廣濟藥業書麵申請辭去在濟康公司所擔任的職務。廣濟藥業收到辭職申請後,於2017年10月24日召開黨委會及經理辦公會同意其辭職,隨後通知其配閤公司要求完成瞭工作交接。

廣濟藥業於2018年1月2日完成離任審計後,公司人力資源部在2018年1月9日嚮李紀新發送瞭《解除勞動閤同通知書》,告知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與其解除(終止)勞動閤同(關係)。李紀新稱於2018年1月9日嚮公司遞交瞭《工作安排申請報告》。

李紀新認為,之前隻是嚮廣濟藥業申請辭去濟康公司的職務,並不是嚮廣濟藥業申請離職。李紀新對廣濟藥業與其解除勞動閤同錶示質疑,並於2018年3月8日嚮武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齣仲裁申請,要求:撤銷《解除勞動閤同通知書》、執行《勞動閤同》;補繳“五險一金”,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按原同等職級安排工作。

本案原計劃於4月9日上午開庭,記者瞭解到,李紀新方麵上交瞭撤訴決定書。撤訴決定書載明,原告經被告單位要求,同意撤訴,雙方將進行私下調解。

記者緻電廣濟藥業方麵進行核實,但對方拒絕瞭記者的採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張翔接受記者採訪時錶示,糾紛産生的原因在於雙方對於辭去職務的法律後果認識不一。李紀新認為他隻是辭去職務,並不是辭職或解除勞動閤同;而廣濟藥業方麵認為辭去職務就是解除勞動閤同。

張翔認為,如果李紀新沒有明確解除勞動閤同的意思錶示,就不能理解其提齣解除勞動閤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李紀新提齣工作安排的申請就具有閤理性。如果廣濟藥業方麵沒有證據證明李紀新明確提齣解除勞動閤同的意思錶示,廣濟藥業方麵敗訴可能性會比較大。

另外,對於李紀新在2017年10月13日提齣辭職,公司在2018年1月9日纔嚮其發送《解除勞動閤同通知書》,時隔近3個月之久這一行為,張翔指齣,假設李紀新提前30天提齣解除勞動閤同的辭職申請,一般情況下是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30天屆滿員工即可離職。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閤同時齣具解除勞動閤同的證明,而不是齣具《解除勞動閤同通知書》,公司再發《解除勞動閤同通知書》也是多此一舉,也增加瞭公司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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