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獲悉,爲進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配套水平,日前我市公佈了《天津市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提出了七大類用地的可兼容內容及3種鼓勵兼容情形。

  《規定》指出,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單一性質用地可兼容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15%的其他性質建設內容。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解釋,在七大類用地規劃中,可兼容內容均爲商業、配套設施和基礎設施,有利於提升城市、企業配套服務水平,具體兼容內容交由企業選擇,將政府有形之手、市場無形之手有效結合,逐步形成政府保底線、市場做選擇的管理體系。按照《規定》,兼容建設的內容之間相互轉換的,不再變更規劃許可,提高了審批和服務效率。

  

  此外,《規定》和實施細則提出了鼓勵兼容情形及內容,在滿足規劃及相關配置標準規定的配套設施基礎上,兼容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15%的社區公益性設施、公用設施、道路與交通設施、公共停車泊位,以及不大於4公頃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15%的商業服務業設施,兼容的設施可不納入建設用地容積率計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不僅適用於新建項目,也適用於在建項目、既有項目改造,這項政策將調動建設單位對新建項目建設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我市社區公益性設施、公用設施及停車泊位的建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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