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孩子們去美容院也是常事,但在提升顏值的同時,更不能忽略一些基本的安全問題。近日,集美法院發佈一起因美容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經調解,美容店及經營者當庭支付原告18000元。

  22歲的小羣因工作需要一直在廈門市某美容店化妝。2017年7月,小羣被美容店告知其臉上有灰色的深沉斑,美容店稱其可以把深沉斑祛掉,小羣遂同意進行美容。誰知美容之後,小羣不僅沒有實現美容的效果,還出現嚴重的不良反應,臉頰出現灼痛、發紅、結痂等現象。但美容店稱這是正常現象,灼痛和發紅的症狀會隨時間慢慢消失,並向小羣推薦了大量護膚品、保養品等,小羣因此支出12350元。幾個月後,小羣的症狀不但沒有緩解,反而日益嚴重。

  自己的臉竟然變成這樣,憤怒的小羣將該美容店及其經營者訴至集美法院。經鑑定,小羣被評定爲未達傷殘等級,且暫無必然產生後續治療費用。小羣遂訴請要求美容店及其經營者返還醫療美容費12350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共計4276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同時還要求其按購買服務金額的三倍賠償損失37050元。

  小羣認爲,該美容店隱瞞自身不具備相應醫療美容資質的事實,也未向作爲消費者的原告告知醫療美容可能存在的風險即進行醫療美容服務,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

  美容店及其經營者認爲,店內所使用的藥物、藥水等並無質量問題,但因小羣自身體質問題,又因工作需要長期飲酒以及暴曬等情況都導致了小羣恢復較慢,美容店也一直積極配合小羣進行後續的恢復。

  該案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美容店及其經營者當庭支付小羣18000元。

  法官說法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近幾年,因美容發生糾紛屢見不鮮。作爲消費者,在選擇相應的美容機構及服務種類時,一方面要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美容機構及美容人員;另一方面,也要對自身情況進行充分了解,以保障美容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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