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98 年2 月23 日府產業科字第09830019700 號令發布
99 年12 月2 日府產業科字第09934149100 號令修訂
101 年7 月31 日府產業科字第10132288501 號令修訂
101 年10 月4 日府產業科字第10133033800 號令修訂
103 年 8 月 5 日府產業科字第10331976800 號令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
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
提供資金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 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
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
(二) 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商業。
(三)第三類:從事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照護、文化創意、
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
策略性產業。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二類最高
為四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但第三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最
高得放寬至一千萬元:
(一)與國際企業進行國際分工、國際佈局、技術合作、經營管理或行銷。
(二)引進國外高階技術或人才。
(三)投入品牌輔導或設計服務。
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於前次貸款還清後,
經營正常且債票信良好者,得向產業局再次申請貸款。
「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廢止前,已依
該要點向產業局申請並經核貸之貸款人,於貸款還清後,其經營正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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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票信良好者,得依前點規定申請本貸款。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
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
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八、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酌予利息補貼;相關補貼措施,由產業局
公告之。
前項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檢附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
強制執行等資料,按月向產業局申請。
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以書
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
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或歇業。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前項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
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必要
時得不定期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利息
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十、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一億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五千萬元,合計三億元,辦
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
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三十億元。
本府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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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契約辦理。
十二、本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得加徵其他具資力
之保證人。
十三、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
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
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
點五計算。
十四、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
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五、本貸款第一類免辦理商業登記者,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
及第三類應以公司、商業提出申請。
十六、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
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七、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
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
提出申請。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餘由產
業局、財政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市場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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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師公會各一人與承貸金融機構二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九、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二十、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二十一、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
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
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二十二、 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
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二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
組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
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
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
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請人逾欠債務或卡
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
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五、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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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二十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定之。
二十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後之規定,於「臺北
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廢止前依該要點申

請貸款之審核中及已核貸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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