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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岷,生於1968年,中央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本文爲2016年7月30日演講實錄。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大家下午好!今年上海局承擔了新金融研究院的課題,研究金融如何更好支持科創性的企業,尤其是早期科創型的中小企業。這個課題基本完成,我代表課題組向大家做一個簡單的彙報。

  01

  課題研究的主要含義

  本課題研究的科技金融,實際上主要指所有我們認爲在支持科技發展成果市場化、商業化的運作,怎麼支持轉化的所有金融安排,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行爲等等,也算是普惠金融的子領域,所以大會安排了這樣的介紹。

  早期的初創型科技企業的金融服務,也是世界上的難題。非常簡單的講,一個國家的服務水平和能力,主要還是取決於這個國家金融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包括法治環境的發達和法治健全的程度。這個國家對於我們來講,今天比昨天更具有現實意義。

  我們的很多產業、企業,現在都處在新的歷史階段,攀升在全球產業鏈上的定位。這裏面需要的金融服務非常迫切。同時,國內的現實情況,資本市場遇到一些情況,處於矛盾交織的時候。實體經濟,今天比昨天更需要金融服務的需求也更強烈,我們確實需要系統研究一下金融到底如何服務這樣的科技型領域,如何更好安排制度,推動這方面的金融服務和資源配置。從學術理論來看,關於科技金融的概念,在我國大概是2009年提出的。我們的課題在前面的基礎之上,我們還是認爲要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研究科技金融的問題,從中纔可以真正認識科技金融本身對於國家產業升級和供給側結構改革的意義,這是這個課題的立足點,也是比較創新的領域。只有站在經濟發展的角度,才能更好地發現和解釋各國家科技金融體系中的國家行爲和法律變遷的邏輯。我們的建議還是要充分借鑑國際上科技立法非常體系化的模式,而不是像國內科技是科技立法、金融是金融立法,立法橫向上的互動不夠。我們在理論上、實務上都存在碎片化的問題,如何建立完整的科技金融理論、科學體系非常重要。

  02

  觀點

  1、什麼是新結構、新動力?時間關係,我不講熊彼特的經濟發展理論了,介紹一下我們最後的結論。我們還是認爲,創新和金融對於經濟的增長,特別是提升全要素生產力的作用,從長遠來看是得到確認的。這樣的情況,我們認爲科技金融的理論研究有助於解釋經濟結構的變遷和發展的動力機制,這也是供給側結構改革面對的重要問題。我們所說的新結構,就是工業化後國家進行的產業結構升級,是技術創新型的產業爲主導的結構變化。我們的課題選擇了12個發達國家,用它的信息和通訊行業爲科技性行業的代表,與其他的製造業做了對比分析,這個裏面從80年、2000年、2010年,三個節點發生了經濟結構分化的現象,說明一個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怎樣取代落後產業,更多還是從新技術的擴展、應用開始,我們科技金融理論是旨在研究新結構的變化規律。

  所謂的新動力,就是指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相結合,對經濟發展的驅動作用。科技金融,從實驗室到市場的創新最後的關鍵階段,實際上是經濟發展和結構變遷的最重要動力,也是打破制度剛性、結構剛性的重要力量。科技和金融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雙向關係,這次金融危機之前,更多是集中在正向的相關性,之後更多研究關注金融和實體的負相關性。創新和金融,對經濟發展相當於是一個汽車的雙輪概念,這樣的雙輪,如何推動結構的調整,同時形成結構調整的動力驅動,這大概就是我們當中非常重要的觀點。

  我們認爲,由於主要的技術創新產生和應用於工業,我們國家要走出所謂的增長陷井,必定要着力形成金融業與工業的良性互動關係。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深化的程度往往比較落後,不利於產生足夠的金融家去幫助企業支持技術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要促進金融創新和和科技創新,形成耦合,更需要從金融的側面完善激勵和約束的機制。另外要建立高效的風險資本市場,構建良好的金融監管體系,兼顧風險監管和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關係。

  2、國家要建立比較健康的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問題。這是處理一個國家科技金融政策體系非常重要的方面。實際上,研發和創新都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屬於準公共品。在市場失靈的領域需要政府參與。2016年2月,美國發布了一個國家制造創新網絡計劃的年度報告,這個報告強調國家要支持、幫助創新型機構,形成穩定可持續的商業模式。所以,我們研究下來,各國的經驗比較下來,在4個方面可以看出來政府應該具有的作用。除了立法方面要體系化,政府和市場還應該形成幾層對接關係、合夥關係或者補位關係。

  首先是科技立法的體系化,比如我們看到的美國、日本,在支持小企業法律當中,放開了一些對商業銀行的限制,使商業銀行能夠去爲早期型的科技型企業提供投貸聯動的業務,包括硅谷銀行就是這樣的模式。OCC實際上給他解決了法律上的問題。

  第二個關係是對接關係,政府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創新,在企業和行業培育成長以後,要逐步的退出,要由市場機構承接。

  第三,合夥關係,政府還是要想辦法引導、藉助社會資源,投向一些創新的領域,必須充分尊重和應用市場的力量。直接靠政府設立一些機構、基金,並且管理投資的做法,被各個國家證明是低效的,政府不會是很好的創投者,一些國家的實踐已經反覆證明瞭,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以色列的政府引導基金非常成功,關鍵採用了混合制的體制,要由市場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政府只是在項目成功的時候收取一些固定的收益。包括臺灣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也是非常好的例子。

  第四,是在有限的領域需要政府承擔比較主要的責任。從全球範圍來看有一個融資擔保的問題,商業興的融資擔保,作爲獨立的產業來經營,全世界非常非常少。中國我們自己可以看到,其它地方真沒找到比較好的例子。國外普遍還是將擔保作爲政府金融的工具,裏面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在危機之後也做了大量的擔保。我們國家在2015年,國務院發的新的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當中,強調了政府在促進融資擔保體系當中應該發揮的主導支持或者引導作用。融資擔保體系,還是應該回歸到政策性融資擔保爲主的格局。

  3、系統的設計或者科技金融工具方面,我們做了大致的梳理,按照供給側、需求側,針對目前科技金融方面進行了梳理。從供給側看,主要是針對科技創新和創業企業的風險,用於加強風險管理和供應資金提供融資的金融工具。這些工具當中,既有參與項目篩選直接提供資金的,比如PE、VC的的風險投資,或者叫風險信貸、投貸聯動。也有參與風險分擔,比如保險和信用擔保基金的,還有一些國家,比如比較發達的國家,日本、韓國,政府特別注重以高水平的科技創新規範來引導社會預期,就是我們最後講的所謂信號策略,有助於擴散創新的信息,增加投入。需求側,主要是幫助克服技術上的瓶頸,扶持成果商業化轉換的工具,主要都是政府的職能。除了直接對技術創新進行補貼外,政府資助的研發項目和政府出資的實驗室所產生的創新成果,由立法保證私人部門專利使用權,都是十分有效的做法,我們都可以看到很多的例子。

  本課題在科技立法、資本市場、商業銀行、科技保險和政策性金融方面都提了一些政策建議,比如說我們建議提高科技法規的層次和修法的頻率,保證法條的剛性和適應性。支持創投行業發展的時候,不僅要注重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和賦稅平衡的問題,也可以借鑑美國或者英國的經驗,引導養老金作爲其中一個重要的投資來源。根據互聯網環境下的資本市場和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趨勢,要進一步優化衆籌融資的監管體制。商業銀行,也需要發揮這樣的所謂樞紐作用,進一步黏合、連接各種支持科技創新的社會資源。除了投貸聯動,還可以利用證券化、再保險、風險衍生產品等技術來分散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風險,將保險市場、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更加結合起來。

  我們也建議,促進多種金融工具的交叉發展,包括髮行科技國債,與委託貸款可以結合起來。爲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長期優惠貸款,鼓勵商業銀行發展合同融資、技術貿易融資,支持技術的收儲機構和平臺的建設。另外,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和知識產權保險兩類業務的交叉支持等等。

  最後這個課題還把上海在科技金融方面的情況做了分析和簡要的總結。剛纔鄭楊主任也做了介紹。2015年3月份,黨中央國務院發了《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的若干意見》,當中提出探索,爲企業的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方式,爲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2016年4月,上海已經發布了關於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點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方案,這裏面按照整體的要求,也在推動銀行業如何加強專業化的經營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打造創投型的工作,以六項機製爲核心,鼓勵轄內商業銀行來探索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我們也清楚,投貸聯動業務本身是小衆業務,需要非常專業的經營和風控。從國際上來看,能夠成功爲初創型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都是少數的銀行。比如美國看到的硅谷銀行、以色列的商業銀行等等,非常少的銀行可以做這樣的業務,需要深耕細作,需要專業化的水平。我們鼓勵少數有條件的銀行,開展專業化的經營,不能一擁而上。

  課題對科技金融研究,發現這是一個有待深入探索的新領域,這方面的實踐也不是太豐富,有關的基礎工作,包括數據也不是太好。所以,理論研究也有一些困難。一方面對理論研究來講有現實的困難,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也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們也做了實證分析和模型的校驗、認證。感興趣的同志可以進一步參考。我們希望在這個領域上,可以得到各位專家的指導,可以把課題進一步完善,可以研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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