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劉博超)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對相關法律的內容進行了重申和強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

  《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務教育;不得有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不得以“國學”爲名,傳授“三從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同時,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對於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據悉,教育部將於2019年上半年部署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對機構或個人違法違規導致適齡兒童、少年未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爲,堅決予以糾正,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問責,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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