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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糾紛,除了打官司,可以透過調解的制度來解決紛爭。

目前司法制度中,也常希望藉由調解制度,緩解司法案件數量及減輕法官負擔。

因此法院常常會安排調解,讓雙方或當事人再談談、溝通、甚至是交換意見看看,讓彼此互留餘地,不那麼傷感情。

 

強制的調解程序


 

為了能促進社會的圓融,法律制度上便會設計調解制度。又為了使調解制度能獲得有效的運用,現行的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強制調解」的制度。

雖然有起訴的行為,但法院會安排雙方進行調解,「把起訴的行為,視為聲請調解。」

也就是「令雙方的當事人都要經過調解」,等調解不成立以後,才再進入「訴訟審理程序」。

 

在這樣的「強制調解」,存在一個缺點是,會延長訴訟審理的時間。有時候甚至調解要進行好幾次,並且因為這樣多花了一、二個月的時間走法律程序。

目前實際運作中,有部分的訴訟案件,會有「強制調解」的要求,主要的類型如下:

1.家事案件

2.車禍案件

3.勞資僱傭關係案件

4.一定親屬間,財產上爭執的案件

5.財產爭執,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案件

 

調解常碰到的問題:對方沒來怎麼辦?!


 

雖然調解制度有這樣的設計用意,但是常常會發生一個十分惱人的問題,那就是「對方沒來」。

自己準備齊全了資料前往調解,然而對方卻放了鴿子,或是不理不睬,浪費了自己時間,這常常也令人恨的牙癢癢。

那...該怎麼辦呢?

 

如果是在財產類型的爭訟,如果是對方惡意不來,或無理由沒出席,這時候不是說毫無辦法的喔~

至少,在配合其他相當的要素之下,對方無理由地(或惡意地)不出席調解,是可以共同建構出「存在准予假扣押」聲請的原因及必要喔

(所謂相當的要素則要看個案內容,舉例來說包括:訴訟金額很龐大、事前的存證信函通知催告都被對方忽視債務人已有逃避責任的跡象等等...)

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對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嘗試聲請假扣押,而不用等到獲得勝訴判決以後才去慢慢等強制執行

 

所以說,當對方調解沒出現~也不要傻傻空等或自己生悶氣~要趕快思考、並且跟律師討論是否要有機會進行假扣押,一旦獲得法院假扣押的裁定以後,就有機會讓債務人出來面對囉!

另外方面,債務人也不要自信滿滿地對於法「法院安排的調解」,視而不見或故意不出席喔~否則到時候承受資產被扣押的不利益,那可也是很麻煩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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