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5月1日开始,一早各地国税局就涌入人潮,会计师则提醒,夫妻报税有3种申报方式,双薪家庭所得分开报较省税。(图/记者颜真真摄 , 2018.5.1)
▲107年度综所税结申报开跑,会计师提醒5大常见扣除额错误别再犯,避免补税挨罚。(图/NOWnews资料照)

个人综所税结算申报今(1)日开征,今年申报与往年有很多不同,包括股利所得申报改变、基本生活费差额计算改变、一些扣除额提高。会计师也提醒,除了这些重大改变之外,这1、2年报税上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放宽及5大常见扣除额错误事项要留意,避免补税挨罚。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协理王瑞鸿指出,有关列举扣除额的「保险费」部分,过往税法的规定是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新台币2.4万元范围内列举扣除,但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但财政部过去有发布函令规定「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也就是说,全民健康保险费,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缴纳者,纳税义务人始得列举扣除。

然而,财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且符合条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因此,发布新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过去通常已退休之父母通常会由所得较低的子女以眷属身分投保,这样才能节省保险费,但在报税时通常又由所得较高之子女申报抚养,这样节税效益才会比较高。然而,过往在这种状况下,父母的健保费就不能由所得税申报抚养的子女列举扣除,但财政部放宽规定后,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此外,王瑞鸿说,在特别扣除额中,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都仅限「子女」身分方得适用,若所申报扶养之其他亲属未满5岁,或是在大专院校念书,仍不能申报相关扣除额。

然而,有一种状况是,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养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扶养;若是由祖父母作为纳税义务人者,即可减除该孙子女之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或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王瑞鸿进一步说明,其中所称「因故」,指被扶养孙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情形之一;而除了死亡的原因之外,其余情形应于申报时,检附警察局查询人口报案单、在监证明、停止亲权裁定确定证明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

不仅如此,住宅法于106年修正公布,对于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补贴资格且接受租金补贴者的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万元的免税优惠。另外,依据住宅法第23条规定,个人将住宅出租予主管机关、租屋服务事业转租及代为管理,或经由租屋服务事业媒合及代为管理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使用,除每屋每月最高1万元租金收入免税外,可减除的必要损耗及费用可从租金收入的43%提高到60%。

同时,依据「适用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个人房东委托「代管业」管理,或出租给「包租业」由业者专案管理服务,契约约定租期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免税,且若未能提出租赁期间必要损耗及费用时,月租金超过6千元至2万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做为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相较于一般租赁收入以43%做为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更为优惠。

除了这些特殊的规定放宽,王瑞鸿也提醒,综所税申报还有5大常见错误要注意。首先,人身保险费部分,列报受抚养亲属的保险费扣除额,必须是纳税义务人的「直系」亲属方得以适用,同时除了健保费之外,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在同一申报户,而非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如车险等产物保险)不得列举扣除。

二、捐赠费用部分,受赠单位必须是向主管机关登记立案的教育文化慈善机关团体,而一般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费用以及参与义卖取得之收据,因具有对价性质与捐赠费用有异,因此不得扣除。

三、医药及生育费部分,以美容为目的而取具医美诊所之医药费,以及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所作的一般性健康检查,或是坐月子中心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皆与医疗行为无关,因此不可列举扣除。

四、购屋借款利息部分,纳税义务人与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同一申报户,且房屋租金支出及购屋借款利息,两者只能择一列举扣除。

五、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部分,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仅限子女及受抚养之孙子女才可适用,因此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兄弟姐妹的教育学费,不可申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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