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我們聊到全國掃黑辦的發佈會,裏面提到了“惡勢力鑑定指南”,說到處置黑惡勢力財產這個“土壤”以使其“灰飛煙滅”,也談到了發生在我們身邊、時不時見諸媒體的“軟暴力”、“套路貸”。

  應該說,中央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運動進展一年多,全國各地的成果還是相當顯著的。當然,這其中也不乏各種“低級紅”和“高級黑”——比如把醫生和失獨家庭列爲黑惡勢力,一些奇葩的標語,這些我們都看過了。

  不過,據島叔在全國各地基層的調研經歷而言,黑惡勢力也在不斷“與時俱進”。要打贏這場長期艱苦的持久戰,還得下相當一番功夫。

  “轉型”

  比如,在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打擊方面,我國目前已有較爲完善的法律依據。《刑法》第294條,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就有非常詳細的界定。客觀講,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打擊的適用法律要求,也比較高。

  隨着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黑社會性質組織自身也有越來越強的“法律意識”,其組織行爲也越來越隱蔽。很多具有明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其運作方式在這幾年有了很大的改變,組織方式朝兩極化方向變化。

  一方面,一些犯罪集團熱衷於企業化運作,強化“正規化”建設,對集團成員的紀律約束有所加強。他們已經基本上不運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人們很難辨別出其在行爲特徵上與一般企業的區別。

  而另一部分犯罪集團,則通過弱化組織化程度,“化整爲零”,從而實現法律規避。這些集團哪怕是要組織實施聚衆鬥毆等“低級”的犯罪行爲,也是以臨時僱傭的方式在社會上招募“馬仔”。

  我們的社會文明瞭,而黑社會也隨之“文明”了起來。那些曾經混社會的“企業家”,現在都對打打殺殺嗤之以鼻,覺得那是“沒文化”“不懂事”。

  島叔就曾訪談過一位已經成功“轉型”的“企業老闆”。他自稱“就喜歡和文化人打交道”,在講述完年輕時的“奮鬥史”後,還開玩笑能否請島叔給他寫一本書。以滿頭刀疤爲明證的、年輕時打打殺殺的日子早就過去了,“政府也不允許”;哪怕是他這樣的混混頭子,也得轉型做“文明人”,否則就會被時代淘汰。

  話又說回來,黑惡勢力的根本依仗,還是暴力、威脅等手段。這些老闆不去做,自然有“員工”或者“伢兒”去做。一些“聰明”的領導者,一方面加強核心成員的“正規化建設”,一方面又傾向於把低級混混置於“臨時工”的地位,雙管齊下,降低其組織風險。

  現在,就連“伢兒們”也懂得分寸了。在一次田野調查中,島叔碰到幾個“管理員”收沿街攤販的“衛生費”。這些“伢兒們”收費時也“講規矩”:拿了攤主的小喫,還要付錢;一個攤主說當天沒法交費,“伢兒們”也不着急,說“明天是截止日期、否則滾蛋”一句時,竟顯得風輕雲淡。

  簡單說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一項較爲成熟的罪名,其認定條件也較爲嚴格。但任何法律實踐都遵循“控制辯證法”,應對治理者的決策,被治理者也學會“適者生存”。

  換言之,法律要求越高,越嚴格,懲罰的標準很明確了,打擊的精準度增加了,但那些有心的犯罪分子,則可以將之視爲一份可供操作的“避罪指南”。

  比如,很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從事黃賭毒等產業。如今在很多地方,連“開賭場”都變得隱蔽了不少。小區裏的會所,鄉間的“茶館”都成了賭場的外衣。賭博方式就用普通的打麻將的形式,只不過是50元、100元一局的“大牌”而已。

  一些在鄉間“作局”的黑社會頭目,也極會“算計”,最大程度地規避了公安機關的打擊。在熟人社會中,他們以“給點面子”爲由慫恿賭徒參與;收債時也犯不着魚死網破,而是派幾個小混混到賭徒家裏“坐坐”,或者街上碰到了“接到”縣城賓館去“玩玩”,不拿到錢就不讓回家。

  難題

  黑惡勢力如此“與時俱進”,自然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法律實踐造成不小挑戰。

  首當其衝的是,它加大了警力消耗。哪怕是一起案件,也得費極多的警力——要梳理犯罪集團的內部組織結構、主要經濟活動、系列犯罪行爲,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每個方面都要有極爲專業的技術,還得附加以大量的基層基礎工作。

  然而,專門機關的力量又十分有限。島叔在基層公安機關調研時發現,大多數地方的破案率其實都在20%以內。爲了保障大案、要案的偵辦,就得讓一些普通案件延後。一些民警直白地說,連他們自己和家屬的手機被盜了、夠得上立案條件,都不會去立案,因爲“立了案也沒有警力去偵破”。

  中央提出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後,各級機關都成立了掃黑辦,抽調專門的警力從事掃黑工作。

  島叔遇過的一個市級公安機關,掃黑專班從各個縣級公安機關抽調了100多警力,都是基層骨幹。哪怕如此,也無法應對龐大的偵辦工作量。這也給基層公安工作帶來了壓力:畢竟,每個縣級公安機關也有打擊任務,還不能放掉常規性的警務工作。

  更爲重要的是,很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其實已經通過“轉型”變灰、變白了。因此在相關黑惡案件中,“惡勢力”要比“黑勢力”多得多——它們夠不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要件,卻又被老百姓深惡痛絕;無論其犯罪的動機、犯罪行爲方式還是犯罪後果,都不亞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我們注意到,在最新發布的4個《意見》中,就有對於“惡勢力”的詳細界定。簡單來說,惡勢力就是那些暫時還夠不上“黑社會”標準,但是“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最後這8個字,可以看作是對“惡勢力”的重要界定標準。

  標準

  應該說,兩高兩部這回印發的4個《意見》,迴應了專門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寬嚴相濟”的法律需求。

  一方面,“惡勢力”必得等同於其他一般犯罪分子,必須嚴懲。事實上,更能幹擾人民羣衆安全的可能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是分佈甚廣、無處不在的惡勢力。

  最近幾年,島叔身邊就遇到過親人遭受惡勢力不同程度滋擾、威脅的情況,有一位幾乎被逼自殺。如同4個《意見》所提及的,惡勢力的確夠不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要件,但這些犯罪分子沆瀣一氣,爲禍鄉裏,且借用熟人社會網絡,他們更容易給羣衆造成恐慌,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秩序。

  從源頭看,此前惡勢力之所以可橫行鄉裏,恰恰是因爲他們躲避了法律制裁——並不是公安機關不作爲,而是他們鑽了法律的空子。每次公安機關採取的措施,對這些人而言只能算是傷及皮毛而已。

  一些惡勢力,甚至還將受到專門機關的打擊視爲“資本”,被懲罰之後,囂張更勝從前。畢竟,就黑惡勢力的組織文化而言,“爭勇鬥狠”是獲得羣體認同的重要途徑。而爲了減少這種“逆向激勵”,提高懲罰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就成了關鍵。我們看到,此次的指導意見中,對於認定後的“惡勢力”應該採取何種懲罰措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同樣,“惡勢力”則不能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完全等價的處理。此次《意見》就在這個層面上,用1600餘字的篇幅詳盡規範了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更明確的是,對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和主犯,“從重從嚴”;而對“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爲惡勢力成員”。

  這並非“輕輕放過”。如前所述,很多惡勢力的成員其實就是專司“爭勇鬥狠”的“臨時工”。他們雖爲惡勢力幹活,但他們的確拿的是“工錢”,並沒有獲得多大利益,甚至對每次集體行動的背後組織意圖也不清楚。這些沒有組織身份的“小混混”當然不能和首要分子混爲一談,如何規訓與懲罰,需要酌情、慎重考慮。

  掃灰

  其實,島叔一直有一個觀點:“要打黑,先掃灰”。

  法治社會的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就目前而言,基層社會還存在大量灰色空間,充滿着各種“討價還價”的過程,黑惡勢力尚有較爲深厚的生存土壤。

  例如,在對城中村改造的調研中,島叔曾和房地產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有過深入交流。談起“暴力拆遷”,該負責人坦言,對開發商而言,拆遷的“意外”本來就計算在成本之內;項目想要順利實施,請一個“有實力”的拆遷公司至關重要。

  在此過程中,碰到“釘子戶”,“血酬定律”對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都是適合的:“釘子戶”當然可以通過抗拆獲得額外利益,但肯定要付出“血的代價”;拆遷公司如果下決心“拔釘子”,也做好了“送幾個人進去”的準備。

  這麼說來,在灰色利益的爭奪過程中,黑惡勢力有其市場空間。爭勇鬥狠,本來就是“議價籌碼”;在“普通違法犯罪分子—惡勢力—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在“軟暴力-暴力”之間,也存在複雜的譜系。

  在此意義上,要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從根本上說,要擠壓其生存空間、尤其是這些灰色的利益空間。同時,因爲惡勢力更具隱蔽性,“軟暴力”在其中更易無死角切入、侵蝕社會秩序,故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早打小”,就得第一時間掐斷惡勢力脈搏,還社會以安全、基層以清明。

  這是一道大題,也是一道長期大題。

  文/呂德文(武漢大學社會學系研究員)

  編輯/點蒼居士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