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完成公開招標中的「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12月28日施行)第十條: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製招標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如何理解「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

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17年11月23日發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招標公告應在法定發布媒介予以公開: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

第九條 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對接,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介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共享,並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招標公告應載明哪些內容?

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17年11月23日發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招標公告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綜上所述,完成公開招標中的「公開」,既需滿足《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要求,完成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也需依法載明法定需公開的招標內容。對此,在其他媒介如《中國日報》、《中國建設報》、《中國經濟報》等媒介的公開發布,或在低於省級招標平台的媒介發布,不認為符合「公開」要求。同時,《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於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廢止並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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