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離婚糾紛中,城鎮居民離婚主要是對房產做出分割。而如果是農村居民,那麼不僅有對房屋的分割,可能還會涉及到宅基地的分割。那麼,離婚後,宅基地和地上自建的房屋應該如何分割處理?詳情見下文。

有人說離婚是感情破裂,沒有感情才沒有婚姻,有婚姻的必然是感情基礎還在的。這也是目前國人的普遍觀點。

但是,離婚其實是一種「富貴病」,富而忘家,貴而忘本一直以來都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離婚糾紛中。近幾年離婚變得越來越複雜,離婚案件的辦理也變得越來越難。尤其是在面對一些複雜財產的時候,例如:宅基地和地上自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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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會接到這樣的求助諮詢:

我丈夫家是城中村,我們一家人都靠收租生活,但是丈夫每天不務正業,還經常出軌,現在要趕我出家門,我該怎麼辦?

眾所周知,宅基地針對是農村居民特有一項土地政策,土地屬於整個村集體,每戶村民都有資格得到宅基地用於建房居住。也正是基於宅基地的這一性質,所以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隨意買賣。問題就出來了,那些財產只有自建房的一家人,並且主要依靠房租生活的人,在離婚時怎麼處理財產這一部分呢?

下面舉幾個比較常見的離婚需要處理宅基地自建房的例子。

案例一

同村的葛大力和王小美結婚,婚後村集體為夫妻二人劃定了宅基地,兩人隨後靠自己打工建了兩層小樓。但是好景不長,兩人長期分隔兩地打工,久而久之便出現了矛盾,最終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兩人均是本村居民,基本不可能在本村取得另外一塊宅基地,因此,可爭取兩種辦法解決。

1、分割宅基地的使用權。

2、分割房屋所有權。

但是通常情況下,對於離婚造成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涉及問題較多,很難操作。但是地上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上面這個案例,情況比較簡單容易理解,下面舉一個複雜點的例子。

案例二

同村的葛大力和王小美結婚,由於一直未分家,葛大力仍然和父母住在一起,兩人婚後在拆掉了葛大力家的舊房,蓋了新房。還是那個老問題,兩人分隔兩地打工,時間一久就出了問題,最終離婚。但是,由於建房時的宅基地仍登記在葛大力的父親名下。要分割房屋就要首先證明房子是屬於夫妻二人的財產。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不能直接對地上修建房屋進行處理,而是要先進行分家析產,對自建宅基地進行確權,之後才能針對房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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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常見的處理方法都有哪些?

1、在不分戶的情況下,將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劃分,均分宅基地的使用權。、葛大力和王小美離婚後沒有辦理分戶,戶口仍在同一戶,但是宅基地實際上並未修建房屋,此時,可在明確宅基地四至的情況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使用範圍進行劃分。

2、不分割宅基地及住房,一方向另一方給予一定補償。

葛大力和王小美準備離婚,王小美離婚後打算去外地尋找新生活,並將自己戶口遷出本村,此時,王小美已不再是本村居民,且不會再本村繼續居住。因此,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葛大力給予王小美一定的補償。

3、宅基地已有建成房屋,在確認房屋權屬的情況下,一方取得房屋給予另一方補償。

葛大力和王小美婚後取得了村集體分給的宅基地,並修建了房屋,此時房屋實際上是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但由於兩人已不能繼續一起生活,此時可由一方取得全部房產,並補償另一方。

4、宅基地已有建成房屋,雙方仍願意在其原有的房屋分房居住的,直接明確各房屋歸屬。

大力和王小美婚後取得了村集體分給的宅基地,並蓋了五層的樓房。若兩人離婚,且均表示不會搬出,那麼在有充足房屋的情況下,可以將房屋進行分割,兩人各佔有自己的份額。

宅基地及自建房屋的處理是離婚案件中會遇到的非常複雜的問題,尤其是大量存在與城市中的「城中村」由於其高價值和高增值空間加之權屬的特殊性會引發非常多的糾紛。及時補充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無論是否有一天會用上,也能充實自己的知識儲備,也是一件好事。

責任編輯:林冬娜、鄧小雲︱文章來源: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

文章鏈接:【知曉】你知道嗎,離婚時宅基地和自建房如何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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