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一起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及後期執行情況不滿,河南農民李志洲長期上訪,直至涉罪被抓。2018年春節前,他被鄲城縣法院一審認定犯尋釁滋事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定,其以"不給錢就上訪"等理由,"強拿硬要公共財物105100元"。 其中10萬元本是一筆"救助款"。判決書顯示,2012年11月,李志洲曾與"被害單位"項城市王明口鎮政府簽訂了一份"息訴罷訪"協議,鎮政府一次性給付李志洲10萬元困難救助款,李志洲保證不再上訪。

其後李志洲仍然在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訪,直至2015年10月被警方拘留。

該案歷經3次開庭,2018年2月9日,鄲城縣法院下達上述一審判決。李志洲的辯護律師姬來鬆告訴澎湃新聞,李志洲不服該判決,於2月22日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請求改判無罪。

2012年11月11日,王明口鎮政府與李志洲簽訂了"息訴罷訪"協議,協定政府給付10萬元困難補助後,李志洲息訴罷訪。家屬供圖

一審法院:"不給錢就上訪"構成尋釁滋事罪

該案最初於2016年7月22日在鄲城縣法院開庭。鄲城縣檢察院指控李志洲犯兩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李志洲敲詐勒索項城市王明口鎮政府10萬元及宋新華5000元、王衛東100元。經查,李志洲索要以上錢財,是以不給錢不回項城、不給錢就上訪等理由強拿硬要,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構成稱要件,系尋釁滋事行爲,因此指控被告人李志洲犯敲詐勒索罪罪名不成立。

被害單位王明口鎮政府給付李志洲的10萬元,源於一份"息訴罷訪"協議。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1日,在周口市中院內,王明口鎮鎮長劉長嶺代表鎮政府與李志洲達成協議,爲解決李志洲多次到上級部門反映法院、公安局、鎮政府、行政村相關事項,因其家庭生活困難及醫療求助問題,決定給予其救助。

協議規定,王明口鎮政府一次性給付李志洲困難救助10萬元,同時,李志洲保證從即日起息訴罷訪,如有違反,自願退還,並承擔法律責任。

鎮長劉長嶺出具證言稱,2012年11月,李志洲主動要求政府給他25萬,其代表鎮政府同李志洲談判,最終談到10萬,"不給他就繼續上訪,以各種理由向政府施壓"。

第一次開庭時,公訴方當庭出示了一份名爲《關於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的意見》的書證,該文件由中共項城市委2012年4月6日發佈,其中寫道:"對越級上訪實行分類處罰制度","年度內發生3起赴省集訪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單位重點管理,單位一把手引咎辭職或免職","年度內發生2起赴京集訪的,對責任單位實行重點管理,單位一把手引咎辭職或免職"。

據判決書所載,北京市公安局2009年8月24日曾作出一份訓誡書,李志洲於2009年因在北京滯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府右街派出所查獲,予以訓誡。

其訓誡內容爲:中南海地區不是信訪接待場所,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走訪不得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

被告人提出上訴

庭上,李志洲的辯護律師姬來鬆提出,李志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是李志洲有明確的訴求,並未無事生非,不是爲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爲人爲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爲,李志洲公然藐視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多次到北京中央機關、河南省高院、周口市中院等地區非正常上訪......並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懸掛橫幅、大喊大叫、敲打鑼鼓及圍堵、攔截公務車輛、辱罵國家工作人員,在周口中院、周口市公務員小區等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其行爲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

2012年簽訂的"息訴罷訪"協議並未能終止李志洲的上訪行爲。

據判決書顯示,李志洲其後又去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北京等地多次上訪,提出項城市法院還要再給他10萬元。法院認定,協議簽訂後的2013年及2014年,李志洲有12次上訪、鬧訪行爲,情節包括圍堵法院大門、攔截車輛、拉條幅、敲鑼、大喊大叫。

這個過程中,李志洲向項城法院兩位接訪人員共索要了5100元。此情節由檢方在第三次開庭時補充起訴,法院最終予以認定。

兩位被索錢的被害人系項城法院工作人員宋新華及王衛東,兩人都曾多次到周口、鄭州、北京等地接訪李志洲。據判決書顯示,宋新華稱,"李志洲的目的就是要錢,否則他就不停地纏訪、鬧訪"。

在姬來鬆看來,5100元的認定證據缺乏,只有證人證言。"除證人證言外,本案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志洲有攔截車輛、辱罵他人的行爲。"姬來鬆稱。

判決書顯示,法院還採納了其他20位證人的證言。這20人包括時任王明口鎮政府鎮長劉長嶺、財政所所長楊波、時任項城市公安局副局長楊和平、項城市法院副院長韓偉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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