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引關注專家分析認爲

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將推進稅收法治建設

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是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項內容。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爲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在今年全國兩會"部長通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這是一個利民利企利稅利國的好方案,堅決擁護、完全贊同。"

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有何重要意義、將帶來哪些積極影響?《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機構合併符合法治政府目標

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這意味着國稅、地稅"分家"24年後,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再"聯姻"。

據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介紹,現行稅收徵管體制肇始於1994年。當時,中央進行分稅制改革,建立了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的徵管體制。20多年來,這一稅收徵管體製取得了顯著成效,爲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 過去十幾年稅收體制有兩個較大的變化:一是營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稅種被增值稅合併,地稅負責徵收稅額大幅降低;二是稅收徵管系統的完善與電子化,增值稅等稅種完全實施稅控開票,尤其是金稅三期的實施,可以完成全部稅收、非稅收入、社保等徵繳,通過一套系統掌握絕大多數稅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對稱。"聶日明說,因此,從技術上講,地稅已經沒有設立之初的作用了。這個時候,在稅種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稅制格局,但徵管上不再需要國稅地稅兩套系統,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水到渠成。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此次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順應國家機構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標,是基於提升稅收徵管效率來推動整體營商環境的改善。

"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深化稅收徵管體制改革的大勢所趨。"劉劍文說,兩個機構的合作實際上早已開始,"在執行基準方面,國稅地稅之間聯合制定統一的標準,也力爭做到同樣情形同等對待。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推出了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的方案後,國稅地稅合作越發深入。申報、繳稅的檢查逐漸一體化,這充分說明通過消除國稅地稅的分立所帶來的不利是社會的共識。不過,合作只是治標不能治本,唯有合併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此次明確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順理成章"。

配合稅制改革釋放改革紅利

在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我國新時代稅收徵管體制一項根本性改革。

" 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是配套進行的,徵管體制改革是爲了讓稅法得到更好地實施。"施正文向記者介紹說,在改革開放後,我國的稅制經過了幾次改革,直至今日確立了建立現代稅收制度的目標,以直接稅爲主。那麼,相應的徵管體制也需要調整。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利於法律統一實施、徵稅效率提高。

以個人所得稅改革爲例,施正文向記者舉例說: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辦理登記、報稅、繳稅、稅務稽查,從原來跑兩家變成跑一家,程序簡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對此表示認同的劉劍文說,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有利於整合資源、統一執法標準、共享社會信息、提升徵稅能力。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兩個機構都有各自不同的徵稅信息系統,也掌握着不同的執法標準。本應統一的資源被人爲分割,導致徵管資源浪費,這與我國的稅種變動和稅制改革是不相適應的。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爲,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和成本。之前很多納稅人要同時繳國稅、地稅,存在"多頭跑"等問題。同時,國稅、地稅兩套機構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資源重置。在現行制度體系下,實行一套機構對提高徵管效率也有好處。

" 合併之後的一大推動便是便利納稅人。我國稅收徵管法對國稅地稅的徵管程序是一體規定的,並沒有因爲稅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從納稅人保護方面來看,無論是權利內容還是保障的程序,稅種的差異都不具有決定性。"劉劍文向記者介紹說,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同一納稅人要分別針對不同的稅種,由兩個機構來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檢查。通過合併,可以減輕納稅人在程序上的負擔,向納稅人釋放改革紅利,對促進經濟發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推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在劉劍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稅收立法工作將產生積極影響。

這種積極影響首先表現在利於加快各稅種立法,實現稅收法定的目標。"稅收法定原則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的一項任務。目前還有一部分實體稅存在於行政法規的層級,這兩年有關機關加大了力度,但由於過去長期以來是地方政府爲了地方財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種稅收性文件,各個地方標準不同,差別較大。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有利於在統一機構的背景下理順各稅種徵收的範圍,統一徵收防止重複徵稅,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劉劍文說。

" 另一個積極影響表現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也能推動一些實體稅種立法的整合。"劉劍文說,在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明確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經將耕地佔用稅、資源稅、消費稅、契稅等6部稅法列入立法計劃中,敦促有關部門加快立法進程。

劉劍文進一步分析說,以房地產稅爲例,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有利於解決房地產行業重複徵稅的問題。房地產涉及很多稅種,有時候信息溝通不暢,國地稅合作有些困難。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就不會存在一個行業重複徵稅的問題,相關稅種也能得到進一步的整合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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