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投標人拿到清單時,如果是由於項目特徵描述不夠準確或發生了變化而引起綜合單價有了變化,要與圖紙核實,如與圖紙施工內容不符,可以提出質疑。在沒有圖紙和項目特徵發生了變化的情況下,就看合同文件怎樣簽訂的,如果合同文件沒有明確,結算時按時調整。

  2、報綜合單價時,不論是按特徵描述來報還是按工作內容來報兩者均要考慮,如有疑問可採取答疑形式解決。  3、同一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招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是按招標文件來確定描述工程特徵,如果投標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內容和特徵與招標人的不同,是不允許對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內容和特徵描述進行修改或補充的。因為招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描述的項目特徵,表述的是工程實體的內容,它與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沒有關係,採用何種施工方法、施工方案來完成實體的施工由投標方決定。

  4、當接到一份工程量清單後,為了避免漏項,要以設計圖紙和《計價規範》為依據,認真核對所有清單項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擬建工程的全部內容。這種方法一般比較耗時間,另外一種方法就是先識別此項工程的建築類型,以同類典型工程的歷史工程數據進行比對,這種方法只能進行大項的比對,對於某些細節項目就要以看圖紙來進行確定是否漏項了。

  5、在工程量清單中,「為了準確的計價,零星工作項目表中應詳細列出人工、材料、機械名稱和相應數量」,具體實現方法為:招標人視工程情況在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中列出有關內容,並標明暫定數量,這是招標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項目的預測。投標人根據表中內容響應報價,這裡的「單價」是綜合單價的概念,應考慮管理費、利潤、風險等;招標人沒有列出,而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項目,可按合同規定或按規範4.0.9條工程量變更進行調整。  6、甲方供料是否計算計價?是否放入投標報價中,還是放入其他費中的招標人部分?要根據招標文件對此問題的要求。  7、甲方購買的材料,材料費必須列入綜合單價。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既然甲購材料費列入綜合單價,那麼其他項目清單中招標人部分的材料購置費指的是什麼?首先應明確的是,招標人在其它項目清單中列出了材料購置費的金額,就是指由招標人購置的材料費,這與甲供材料費用進入綜合單價並不矛盾,投標單位編製計價文件時要將材料購置費按照甲供材料表分到綜合單價中,計取材保費、檢驗試驗費、管理費用和利潤、風險等,同時將投標文件中其他項目清單中的材料購置費計為零。這種方法在實踐中已經得到了體現。

  8、對於材料和設備的劃分同樣很多人會有疑問,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中如何處理?由投標人採購的設備(如變壓器)是否應納入綜合單價?由於設備費在項目設備購置費中列項,不屬於建安工程費範圍,因此,清單報價中不考慮此項費用。

  9、為便於將來設計變更不會因為投標書中無單價而使承發包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不可以採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單?如,某工程樓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設計中為水泥砂漿樓地面,在工程量清單中分別列出水泥砂漿樓地面、水磨石樓地面、地板磚樓地面、大理石樓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為7000m2(或暫定一個數量)。只能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進行編製工程量清單,若發生工程變更工程量增減,按合同的約定竣工時按實核量結算。  10、當施工技術方案發生變化與投標報價采包含的原施工方案不同後,且在工程量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單價是否可以更改的問題,按照一般的情況,施工技術方案是施工企業自主的,在沒有特殊原因(不可抗力、其它法規要求)或業主要求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只能自己承擔對於更改施工方案後的費用增加,投標報價時的綜合單價不予調整。  11、清單工程量中有梁板的工程量少了,竣工結束後給予量的調整,那麼相應的模板等措施費也給予調整嗎?(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詳細的規定,但現實中有以下做法可以參考。①甲乙雙方有無補充協議,且協議上有無明確該項。如果沒有:雙方協商解決。②承包人在中標後應一定時間內同發包方核對工程量,竣工後不論當時核對清單工程量是多是少,不予調整。  12、清單結算時其他項目清單中所列的預留金、總承包服務費、零星工作項目費,均為估算、預測數量,雖在投標時計入投標報價,但不應視為投標人所有。竣工結算時,應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內容結算,剩餘部分仍歸招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招標人承擔。

  13、一個招投標工程一般包含若干專業工程(土建、裝飾、安裝等),這裡的預留金一般都是整個工程項目的費用,由於清單規範將預留金放在了其它項目清單中,所以一般都把這部分費用放在一個清單工程中,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這部分費用是屬於招標人部分,投標人是不能擅自更改的,因此,招標清單中預留金放在什麼工程文件中,投標文件中就放在什麼位置。總之,不做更改即可。

  14、預留金屬於招標人預留工程變更的費用,與投標人無關。  15、在施工中遇到設計變更時,有增項,增項是否也要編清單編碼取決於招標方是否要求編製清單項。一般最後都是以定額做結算。  16、在施工中清單項目因施工變更導致其中一項或多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此時由招標人或中標人提出適當的綜合單價,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裁定,仍有異議,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法解決。  17、雖然清單編製說明上寫到:由於工程做法複雜,項目特徵不能詳細說明,請對照圖紙做法報價。但是招標人不應在清單編製說明上做這樣的規定,因為招標人必須對工程量負責,招標人需為他所編製的工程量清單負責。由於投標方對清單項的描述有不同的理解,會導致投標方有不同的報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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