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必看!最難造假的證據鏈——資金流 新聞 第1張

財務必看!最難造假的證據鏈——資金流 新聞 第2張

實務中關於稅企之間資金支付方向的爭議此起彼伏。那麼在企業交易過程中,支付款項同交易主體不一致究竟有沒有風險?常常被引用的稅法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中的規定: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纔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文件的初衷其實是為了避免企業設計虛假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通過緊盯資金流與發票的關系監控交易真實性,這當然也是以票控稅的題中之意。但絕對的標準必然帶來絕對的問題。實務中越來越多的經營模式和商業模式必然突破資金流的限制,對於這些突破,應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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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A房地產企業向供應商採購鋼材,約定運費自行承擔,但先由供應商墊付。貨到後貨款運費統一支付給供應商,由供應商提供貨款發票並轉交運輸方開具的運輸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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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房地產企業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因施工單位欠另一公司款項,三方約定房地產公司直接向施工單位債權人公司支付工程款。建築業增值稅發票由施工單位正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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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C公司採購原材料,應支付上游商貿公司貨款800萬元,由於D公司欠C公司1000萬元,三方簽署債務重組協議,由D公司直接向商貿公司支付800萬元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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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E房地產公司開展委託代建業務,同學校簽署新校區代建協議,在代建過程中代表學校進行招投標、工程管理,資金由學校撥付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再按照工程進度撥付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發票直接開具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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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個案例中,資金流同實際交易雙方都不完全一致。但這是不是就一定不予認可呢?

運輸費用案例中,鋼材供應商屬於委託代收款項,委託代建案例中,房地產公司屬於委託代付款項,這兩種資金流狀態都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因此雖然資金流路徑不完全一致,但資金流的源頭和最終資金流的終點都沒有問題,從本質上講依然符合資金流和發票之間的對應關系。

兩個債務重組案例中,表面看一個是付款方不對,另一個是收款方不對,不符合資金流的要求,實務中的確也常常被稅務機關所質疑。但我們認為,只要是真實的債務重組,核實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證據確鑿的應該予以認可。

當然為了避免出現風險,企業在對外支付資金時最好按規矩來,尤其在三方債務重組模式中,寧可多花費時間和成本,最好實現資金流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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