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中央宣告地方禁萊豬無效合憲。圖為朝野立委在萊豬開放進口後多次於立法院上演美豬攻防戰。(劉玉秋攝)

憲法法庭判決中央宣告地方禁萊豬無效合憲。圖為朝野立委在萊豬開放進口後多次於立法院上演美豬攻防戰。(劉玉秋攝)


去年中央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引發部份地方政府反彈並在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萊克多巴胺零檢出」;由於行政院函告該規定無效,5個縣市議會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13日)下午宣判,指行政院函告地方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覈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中央在2021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多個縣市以訂定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須「零檢出」反制。行政院在2020年底表示,相關規定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自2021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此舉引發中央侵害地方自治的爭議,包括嘉義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聲請釋憲並統一解釋。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判決「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判決主文:『(原音)第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第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覈定部分, 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判決理由指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健康及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的自由流通,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應有全國一致的性質,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

地方為執行中央立法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的範圍內,可制定自治法規;但地方法規如牴觸中央法律,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的各該主管機關自然可依地制法相關規定,就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覈定。因此,本件釋憲案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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