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吧1月23日訊 最近,徐新簽約海港在輿論引發了爭議。去年加盟泰山隊時,徐新與泰山隊簽下了一份1+4的合同,對於這種1+N形式的合同,記者賈巖峯在社交平臺進行了科普。

有關1+N合同所涉及的相關規則調侃,賈巖峯在個人微博進行了解讀:

1+N中的N爲何難以實現?通常在什麼情況下俱樂部與球員簽訂1+N合同?

(1)球員具備一定實力,但尚無證明自己的履歷,年限給長了有可能成爲包袱,年限給短了有損球員名譽。1+N,以約定條件爲續約前提的合同對雙方而言都更合理。

(2)從大俱樂部角度而言,不需要承擔球員表現結果的風險,且在大市場不景氣的前提下,即便球員表現好了,能夠與自身競爭的球隊也不多,重新再談合同沒有任何不可。而對於球員而言,一個短合同,可以讓他也有多項選擇的可能性,同時也自擔風險,如果表現不好拿不到續約合同,與俱樂部無關。

(3)近幾年中國足協都發放統一的合同版本,儘管各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增減細節,但有關續約條款的約定,有一條重要前提就是“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指俱樂部)享有優先續約權”,換言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續約行爲就難以完成。

綜上,在經濟大環境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大俱樂部選擇慎重簽入球員是理性客觀的行爲,然而,一些現實規定中存在的規則不完善性,,使得很多有條件續約條款也無法實現。

(德里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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