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2015年發起做一項工程,這個工程是由我當時的老公,現在的前夫參與的。他從工程總包那分包了水電綠化工程,但沒有跟任何一方簽合同。施工期間的所有項目費用都是我們自己付。第一年和第二年總包轉了25萬給我們。之後項目黃了,甲方跑路,項目荒廢。我們就血本無歸了。更棘手的在於項目開始時。有個朋友因為出於信任我,投資150萬跟我合作,一起做這項目,收條只寫了105萬,其餘45是現金。現工程款一直沒有結算,朋友也跟著虧了。現在朋友就一直逼著我補償她損失,要我的房子和寫欠條給她。今天又談了一次,不歡而散,因為我實在是沒錢。前夫外面欠的一大堆。我跟前夫去年十一月離婚的,主要是他出軌家暴且在外面惹一大攤子高利貸後消失,讓我自己去面對高利貸毆打,我心寒於是跟他離婚了。離婚協議上寫著婚姻期間的債務債權全都由他負責。我現在想問的是朋友的收條簽字寫的是我,那麼我還會不會牽扯到這個經濟糾紛。另外收條寫的是投資,現在項目黃了,我有沒有責任要補償朋友?之前我自己陸陸續續給了朋友四十萬。收條上寫的利息是指朋友去借款來投資,那麼借款產生的利息我和她各負責百分之五十。但收條寫的利息這回事不清不楚的,並不能明確她確實借款且借了105萬來用於投資。當初我和朋友都糊裡糊塗的,法律上會怎麼定義收條上寫的利息共擔這點?現在朋友打算起訴我控告我詐騙?我該怎麼證明這錢確實是拿去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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