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東西」概念在各類漢語語境中與英語的「being」、梵語的「Dharma」等之差異。


跟你講個最嚇人的。

阿拉伯語裡面的東西(shai)這個詞,在哲學概念裡面是「本質」(essentia, essence)的意思。

在阿維森納,「本質/東西」就其本身而言是無規定的(不是一也不是多,不是普遍也不是個別,不在個別事物之中,也不在靈魂之中),比如「馬」這個「東西」,既不是「這匹馬」,也不是你腦中的「馬」的概念,所以它自身是indifferent的,只不過它的現實存在總是伴隨著這些「偶性」出現——在一匹具體的馬中伴隨著特殊性,伴隨著多,在靈魂中出現伴隨著普遍性,伴隨著一,如此等等。阿維森納用這種奇葩想法來反駁柏拉圖的理念論——即,沒有「現實外在存在」的普遍的理念,外在存在的總是伴隨著個別性的外在事物,普遍理念則必須在人的靈魂內現實存在。blablablabla

反正是一套很毀三觀的學說。

我純外行,具體參考 @天一 大佬神文詳細解說:

關於「東西」一詞的哲學界說應當是什麼樣的??

www.zhihu.com圖標

跟你講個次嚇人的。拉丁語裏的res(東西)和causa(原因)這兩個詞在有些時候是通用的,尤其是在法律用語裏。根據我導師的研究,法語裏affaire(事務,案件,事情)和德語Sache(事情,案件)所表達的其實是指是原因(causa)的東西(res),而這在哲學上帶來的麻煩就大了去了。

現代義大利語裏東西還是叫cosa,這個詞和法語chose(東西),與causa很可能有著同源的關係。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下我導的名著Causa sive ratio:la raison de la cause, de Suarez à Leibniz, Puf, 2002.

----正經的分割線----

最後,按照時尚開始作詩(以下內容含虛構):

問曰:

cosa不是此causa,

莫非先生筆下差?

cosa若是含因果,

萬物皆成aitia。

對曰:

cosa就是此causa,

並非為師筆下差。

cosa若是無因果,

pourquoi為何有個quoi?


凳子比喻:「事物/東西」與「存在者」,「本質」與「存在」,及伊本·西那/阿維森納的共相理論

我來給歸神 @歸伶昌 做註腳。

本文梳理伊本·西那論「事物/東西」(shay?)與「存在者」(mawjūd),「本質」(māhiyya)與「存在」(wujūd)四者的關係。我敢說在中外文獻中很難找到更簡明的答案了哈哈哈哈。

慢慢讀,我相信都能讀懂,沒啥難的。

總覺得「東西」作為哲學術語太過隨意,我還是傾向於用「事物」(其實「物」最好,但現代漢語不方便使用單字),所以本文就兩個一起用了:「事物/東西」。

不知大家怎麼看?有想法請評論區留言。

這個問題既涉及這四個哲學術語之間的關係,進而也會涉及伊本·西那著名的極為糾結的共相理論,尤其「本質的中立性/無規定性」。在之後中世紀阿拉伯哲學和拉丁經院哲學中影響深遠。

比如鄧斯·司各脫是伊本·西那共相理論的忠實粉絲,瘋狂發展伊本·西那這套理論,提出less than numerical oneness, haecceity, formal distinction等等一堆理論,成為Subtle Doctor(「精細博士」)……

關於四個術語關係的分析,主要文本是《治療書:形上學》§1.5。二手文獻可以參考【Bertolacci 2012. The Distinction of Essence and Existence in Avicenna』s Metaphysics: The Text and Its Context】(不過Bertolacci老師太糾結於細節,整出30多頁,估計只有本領域的看得懂……):

https://brill.com/view/book/edcoll/9789004217768/B9789004217768_014.xml?

brill.com

關於伊本·西那的共相理論,主要文本是《治療書:邏輯學:導論》§1.12,和《治療書:形上學》§5.1和§5.2。對§5.1和§5.2的分析,可以參考我2015年的論文(沒啥人引用過,估計寫太難,現在自己看就是篇垃圾……):

何種意義上的共相存在於現實中?--以伊本·西那的《治療書:形而上學》為中心的考察--《雲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03期?

www.cnki.com.cn

對《治療書:邏輯學:導論》§1.12和《治療書:形上學》§5.1和§5.2的綜合分析以及翻譯,在我的碩士畢業論文裏,詳見北大圖書館……(當初沒選擇open access,因為感覺寫得而不夠好,不過附錄裏對三個阿拉伯語文本的全文翻譯我還是很有自信的。)


一、「事物/東西」與「存在者」

先來看「事物/東西」與「存在者」的關係。

「事物/東西」與「存在者」,在伊本·西那看來,內涵和外延均不相同。

內涵上,「事物/東西」 = 擁有某個「本質」者。比如三角形這個「事物/東西」,擁有三角形的「本質」——「三條線段首尾順次連接的圖形」。

「存在者」 = 擁有「存在」者,擁有「確立」者,擁有being-there者,可以是在現實中的存在,也可以是在思維中的存在。

伊本·西那在§1.5中的論證主要是語義學上的,邀請我們思考如下語句是有意義的,還是同義反覆:

【1】「某本質是存在的,或者在現實中,或者在靈魂中,或者是絕對意義上的——同時適用於二者。」——有意義

【2】「某個本質,是某個本質。」

【3】「某個本質,是一個本質。」

【4】「某個本質,是一個事物/東西。」

【5】「那個本質,是一個事物/東西。」

——以上全是同義反覆(除非把「存在者」嵌入進去,這裡就不增加這層沒必要的難度了,詳見結尾原文)

【1】有意義,證明「本質」 ≠ 「存在」,進而「事物/東西」(擁有「本質」者) ≠ 「存在者」(擁有「存在」者);

【2】【3】【4】【5】同義反覆,證明「事物/東西」 = 擁有「本質」者,二者同義。

外延上,一般情況下,「事物/東西」與「存在者」範圍相當。

但如果考慮一個特殊情況,神,「存在者」的外延則要大於「事物/東西」。

因為神,作為「必然存在者」(wājib al-wujūd),僅僅是「存在」本身,不擁有任何「本質」。所以神是「存在者」,但不是「事物/東西」。

因此,所有「事物/東西」都是「存在者」,但並非所有「存在者」都是「事物/東西」,因為神這個特例。所以「存在者」的外延大於「事物/東西」

為什麼呢?這關聯到伊本·西那對神之存在的形上學論證:

所有存在的事物,就其自身而言都中立於存在與虛無,不傾向於任何一方。(想一想天平。)因此一定要有一個就其自身而言就存在者,一個「必然存在者」,使得所有事物傾向於存在,它們才能存在。否則一切事物都將處於尚未進入存在的狀態,而這與事實相悖。鑒於你我Ta整個世界都已經存在了。這個「必然存在者」就是神。但如果神擁有「本質」,而我們已經知道「本質」並非「存在」;那麼神將不是一個「必然存在者」,而是一個帶有「存在」的「本質」,一個「可能存在者」(mumkin al-wujūd)。換言之,神是「本質」,而「存在」則是附加的,就像三角形。所以,神不可能擁有「本質」,只能是「存在」本身。

以上是「事物/東西」與「存在者」的區別,但二者也有極其緊密的關聯:相互必然伴隨

也就是說,「事物/東西」總是帶有「存在者」這個意向。

「意向」(ma?nan):伊本·西那哲學術語,指「意之所向」,可以指思維中的意思、含義(meaning),也可以指現實中存在的外物。因為意思是語詞的意之所向,而外物是意思的意之所向。根據伊本·西那《治療書:解釋篇》§1.1。

伊本·西那論證道:

因為「事物/東西」,或者存在於現實中,或者存在於想像和理智中。若非如此,它就不是一個「事物/東西。——《治療書:形上學》§1.5

我能想到的一個例子,比如「方的圓」,不存在於現實中,也無法被想像或理解。所以「方的圓」根本不是個事物/東西。只要是個事物/東西,它就得同時是個「存在者」。

但反之不亦然,還是因為神。儘管「存在者」一般情況下總是帶有「事物/東西」的意向(存在的馬);但神作為最特殊的「存在者」,不帶有「事物/東西」的意向,因為祂不是任何「事物/東西」。


二、「本質」與「存在」

說完「事物/東西」與「存在者」,再說「本質」與「存在」。

值得注意的,「本質」與「存在」的關係,就被暗含在「事物/東西」與「存在者」的關係中。因為「事物/東西」 = 擁有「本質」者,而「存在者」 = 擁有「存在」者,如上文所述。

二者的區別,本質 ≠ 存在,首先是出於上文的語義學論證。

其次,當我們理解三角形的本質(= 三角形的定義,「三條線段首尾順次連接的圖形」),我們並不同時理解它的「存在」。

「三角形是什麼」,與「三角形是否存在」,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其實,也正是「本質」與「存在」的區別,導致了「事物/東西」與「存在者」的內涵區別(見上文)。

但「本質」與「存在」也有極其緊密的關聯,也被暗含在「事物/東西」與「存在者」的關聯中(見上文)。

本質必須要存在,要麼存在於現實中,要麼存在於思維中。

比如當我們理解三角形,三角形已存在於我們的思維中。當我們看見一匹馬,馬已存在於現實中。


三、本質的中立性/無規定性,與共相理論

但儘管「本質」必須得存在,我們依舊可以僅僅就每個「本質」自身來理解它,忽略它的「存在」。

於是就有了著名的「本質中立性/無規定性」難題:本質,就其自身而言,既非存在亦非不存在,既非單一亦非殊多,既非普遍亦非特殊,等等。

最著名的文本,比如《治療書:邏輯學:導論》§1.12:

動物就它自己而言是一個意向,無論它是在現實中存在者,還是在靈魂中被概念化者。它就它自己而言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特殊的。

《治療書:形上學》§5.1:

因為馬性的定義就它自己而言,只是馬性而絕不是任何事物。因為馬性的定義就它自己而言,既不是單一者、也不是殊多者,既不在現實中存在、也不在靈魂中存在、也不在那些事物的任何一個之中潛在地或現實地存在,以至於那些事物能夠進入馬性之中。而是,馬性的定義,只是就它是馬性而言的。

這就是歸神 @歸伶昌 提到的毀三觀理論了 。

其實,這是伊本·西那對於中世紀共相難題的根本解決方案。

共相難題(根據波愛修斯對波菲利導論的第二評註裏的版本):我們知道每個存在的事物都是單一的,如果存在「共相」[1]這種東西,那麼它將既是單一的又是殊多的,比如既單一又殊多的馬性,而這是矛盾的。一個單一的馬性,怎麼能夠又同時存在於殊多的馬之中呢?

伊本·西那的方案:共相,如果僅考慮其自身,作為一個「本質」,處於「中立」狀態。它既非單一亦非殊多,既非存在亦非不存在。

但當共相存在於現實中時,它會首先變為單一的,而後變為殊多的。馬性會首先變為一匹馬,進而變為多匹馬,通過附加單一性和殊多性等等。

但這並不意味著共相本身既是單一的,又是殊多的。實際上,共相本身不包含單一性和殊多性,而是「中立」的。

這套理論我既寫過論文,也多次給學生講過。但無論怎麼講,學生都表示很難理解……

直到我想到一個「凳子比喻」。


四、凳子比喻

這是我去年年底想出來的比喻,利用這個比喻,我感覺不僅自己更加想通了,現在也能講明白了,腰不酸了背不疼了走路也有勁兒了。

伊本·西那所謂的「本質」,就相當於凳子的「設計」。

這個「設計」只是個設計而已,只包含設計圖中應有的內容。它不包括凳子是存在的、不存在的、單一的、殊多的、何種材質、何種顏色、時空性,等等等等。所有這些全都不包括在設計圖中。[2]

只有當工匠真正把凳子生產出來了,這個存在的凳子纔是存在的、單一的、藤編的、黑色的等等。

如果生產出多把凳子,那它們就是存在的、殊多的等等。

但這並不意味著現實中確實有「共相」、「本質」、「凳子性」、「凳子的設計」,它本身既是單一的,又是殊多的;進而它是矛盾的,在形上學意義上不可能的。

因為我們知道凳子的「設計」,原本既非單一亦非殊多,既非存在亦非不存在,等等。

它僅僅就是凳子的「設計」,只包含設計圖中的內容;儘管它不排斥後來在現實或思維中,成為單一的、殊多的、存在的,等等。


最後附上對《治療書:形上學》§1.5相關原文的翻譯,供各位茶餘飯後品讀賞析,見證伊本·西那難度:

我們說:「存在者」的意向,和「事物/東西」的意向,在諸靈魂中被概念化,而它們是兩個意向。

「存在者」,「被確立者」,「發生者」,是同義名詞,指代同一個意向。我們不懷疑,它們的意向已經在閱讀本書者的靈魂中發生了。「事物/東西」,及其同義詞,或許在所有語言中都指代另一個意向。因為每個事物/東西,都擁有一個「它以之而是其所是的實質(?aqīqa[3]」(a reality by means of which it is what it is)。則三角形擁有一個「它是三角形」的實質,而白色擁有一個「它是白色」的實質。那就是我們有時稱之為「特有存在」[4](proper existence)者。通過它,我們並不意指「確立性存在」(existence regarding the fact of being established in reality)。因為「存在」一詞也可以指代諸多意向,其中就有事物/東西是根據它【而是其所是】的「實質」;就好像「事物/東西根據它【而是其所是】者」,對於事物/東西而言,是「特有存在」。回顧一下,則我們說:很明顯,每個事物/東西都有一個「特有的實質」,也是它的「本質」(māhiyya)。我們知道,每個事物/東西的「特有實質」,都不是「存在」——與「確立」(ithbāt,being established in reality)同義。那是因為,如果你說,【1】「某個實質是存在的,或者在現實中,或者在靈魂中,或者是絕對意義上的——同時適用於二者」;那麼這句話擁有一個可確證的、可理解的意向【而不是同義反覆】。如果我們說,【2】「某個實質,是某個實質」,或者【3】「某個實質,是一個實質」,則這是多餘的話,沒有意義的。如果你說,【4】「某個實質是一個事物/東西」,那麼這也是一個無法獲知未知者的語句【同義反覆】。更沒意義的是語句,是如果你說,【5】「那實質是一個事物/東西」,除非「事物/東西」意指「存在者」。就像你在說,「某個實質,是一個存在的實質」。[5]至於如果你說,【6】「實質A是一個事物/東西,而實質B是另一個事物/東西」,那麼這是正確的,有意義的。因為你在思考B是另一個特指的事物/東西,不同於這個事物/東西A。因為實質A是一個實質,而實質B是另一個實質。如果沒有這層思考和這層關聯,這個語句就是沒意義的。所以「事物/東西」意指這個意向。「存在者」的必然伴隨,絕對不分離於「事物/東西」。而是,「存在者」的意向,總是伴隨著「事物/東西」。因為「事物/東西」,或者存在於現實中,或者存在於想像和理智中。若非如此,它就不是一個「事物/東西」。

參考

  1. ^本文裏的「共相」,都是不嚴謹的寬泛用法。
  2. ^當然,有個難題,就是「設計」已經存在於設計者的思維中了,已經擁有「在思維中的存在」,所以「完全中立的本質」,真的合理嗎? 但我們知道,這個「設計」中,依舊不包括「在思維中的存在」,否則它就只能存在於思維中了(不能存在於現實中)。 伊本·西那本人也承認,這確實是一個困境。但並非不可理解。 這也正符合伊本·西那關於「存在」總是伴隨著「本質」這個論點。凡是能被考慮的「本質」,都已經存在了;但是當考慮「本質」時,我們依舊能夠判斷出它原有的「中立」狀態(原文裏有個相關注釋,應該有幫助:當然,有個難題,就是「設計」已經存在於設計者的思維中了,已經擁有「在思維中的存在」,所以「完全中立的本質」,真的合理嗎? 但我們知道,這個「設計」中,依舊不包括「在思維中的存在」,否則它就只能存在於思維中了(不能存在於現實中)。 伊本·西那本人也承認,這確實是一個困境。但並非不可理解。 這也正符合伊本·西那關於「存在」總是伴隨著「本質」這個論點。凡是能被考慮的「本質」,都已經存在了;但是當考慮「本質」時,我們依舊能夠判斷出它原有的「中立」狀態(我們能夠判斷出」在思維中的存在「,是附加於」本質「的,而不是包含在」本質「內部的)。)
  3. ^文中的」實質「(?aqīqa)與」本質「(māhiyya),是同義詞。
  4. ^「存在」一詞也可以是多義的。除了我們平時所理解的「存在」,being-there,也可以有另一種「特有存在」 = 事物的本質。因為「本質」是事物特有的存在方式,故可稱為「特有存在」。
  5. ^也就是說,如果想避免同義反覆,謂項就要包含「存在的」、「存在者」。由此進一步證明本質 ≠ 存在。


「東西」直接當成「實體」就好啦~~~簡單粗暴。。。2333

並且也不是being,而是thing。


中文詞「東西」這個詞在哲學裡面的用法,大多數時候是在邏輯上,作為一個「最高」也「最空」的抽象概念而被使用(外延上無所不包,因而內涵上空空如也),相當於德文裡面的etwas,英文裡面的something。

可以參考康德的邏輯學講義(THE J?SCHE LOGIC),第一章第六節第二個注釋。

在日常用法當中,更多時候是指代什物,比如「買東西」,少數時候含有言語貶低的修辭效果,比如「他真不是個東西」。現在的這類日常用法,在詞源上可以追述到唐朝之後的五代時期,開始大量被使用且逐漸流行是在宋朝。但「東西」一詞究竟是如何從方位詞用法轉為指代什物用法的具體演化過程,學界還有爭議。

英語詞「being」更多時候是在形而上學中,討論存在問題的時候所涉及的概念。

梵語詞「Dharma」則在內涵上更加豐富,這個概念大多數時候已經包含了道德性質和自然性質,以及規範性要素。

僅從哲學概念界定的角度說,「東西」是最空洞的概念,內涵最稀薄;「Dharma」是內涵最豐富也最複雜的概念;"being"介於前二者之間,是專門主題內容下的專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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