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共同生活5個月,但未領證,現在因感情不和分開了,請問男方可以要回彩禮嗎?如果女方賴著不給,並且索要精神補償費,這合理嗎,


賴著不行,得解決。要精神賠償,也得給。另外,你倆這不叫結婚!你們是以夫妻名義同居。


可以要,因為沒有領證。如果拒絕,直接起訴


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你們沒有領證,但是有在一起生活過,生活的時間也不算太長,基本上是要退的,但也不會百分之百退還


這個直接建議上法庭,你不想退也得退。第二你這個精神補償費有什麼理由呢?青春嗎?男的青春不是青春嗎?明顯不合理,你上法庭就好,誰也騙不了你。


看具體情況了,不好說,但是如果還在糾結綵禮的話,我覺得你們的感情可能沒有那麼牢固,勢必會勞神。兩個人還是要坦誠相待,說清楚講明白。


可以啊


1.首先,你們沒有領證,這屬於同居了五個月。根據法律,男女雙方需要結婚之後,共同生活了,男方才不可以要回彩禮。你們這種同居,男方有權利要求返還彩禮,如果女方不歸還,屬於侵佔。

2.可以索要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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