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同事與肇事方有矛盾,對方動手打人;我方3名工作人員遂上前勸阻,肇事方不聽勸阻繼續毆打我4名工作人員。對方人數佔優(監控視頻可以查證的對方參與毆打人數為10-15人);我方現場其它工作人員立即報警,警方抓獲現場參與打人者5名。當晚我方被打人員進醫院治療。事發第二日我方到派出所錄筆錄,派出所決定對已抓獲的參與打人者14日拘留;且肇事方家屬積極給出醫療費用5萬。事後我方人員待傷情好轉,做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2個輕傷二級(一個為左手小臂肌腱斷裂,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一個為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2個輕微傷。但因入院治療期間,做司法鑒定時,已案發多日,派出所拿到司法鑒定時,肇事方14日拘留已執行完畢。現在對方後續賠償各種費用為4人總額3萬左右(包含後續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且我方人員現已出院,達不到預期結果。對於這種情況,請問一下,賠償金額該怎麼參考,達不成一致性還能否追究肇事方刑事責任。


可以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公安機關,檢察院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在法院判決之後,作為行政處罰的十四天拘留應當折抵刑期。

發佈於 2020-10-15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小安律師小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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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呢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 俗稱 治轉刑


可以呢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 俗稱 治轉刑


不是一回事。故意傷害是公訴


刑事責任是國家追究,不是你受害方追究,受害方永遠也追究不了刑事責任,更做不到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修改一下,「永遠」過於絕對,還有刑事自訴的途徑。但是故意傷害刑事自訴制度只是為了節約司法成本而規定的例外情況,從法理上講刑事案件追訴權原則屬於國家。感謝評論指正,但是原答案側重點在於追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是被害人說了算,是國家說了算。就為一個詞舉報答案「無可靠信息來源」,也是太玻璃心了。


1.傷害程度已經達到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一般情況下,都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主動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

2.對於這種公訴案件,以往的賠償金額可能沒有參考價值。因為,如果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損失,數額會比較少;如果通過達成和解協議的渠道取得賠償,數額可能相差懸殊,我見過造成輕傷二級的,賠償數額從數萬到幾十萬、上百萬不等。


造成傷勢達到輕傷二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警方應該立刑事案件進行調查處理,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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